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农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通知

15.08.2017  20:24

各区县(自治县)农委(农机化主管部门),万盛经开区农林局,委属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以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决定》(渝府发〔2010〕3号)规定要求,进一步强化农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夯实农机安全生产基础,有效预防和遏制较大事故发生。现就进一步落实好农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通知如下:

一、主体责任相关内容

(一)负有农机化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的主体责任

负有农机化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农机安全监管责任制度以及考核奖惩机制,建立和完善农机安全监管岗位责任制,实行网格化管理,严格农机事故指标考核,形成完善的农机安全生产监管的制度体系和责任体系,并履行下列职责:

1.依照《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要求,各级农机主管部门依法对农业机械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应当明确和落实农机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的监管职责。

2.按照市、区县(自治县)编办关于机构职能的批复,明确和落实内设机构、人员,设置安全监管岗位职责,配齐工作人员,农机安全生产监管责任逐级逐项分解到内设机构,责任落实到岗位、分解到人头。

3.业务指导与业务监督并重。(1)指导、监督、检查属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落实属地监管的主体责任,建立农机安全监管制度。(2)指导、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含新型合作组织)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以及事故防范、隐患排查和整改,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监控等制度。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含新型合作组织)、农机大户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制定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制定农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演习。(3)建立完善农机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和督查制度,制定农机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和督查计划,严格执法检查,依法查处本行业、本领域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和立即整改排除。区县(自治县)每年农机安全生产督查不少于4次。

4.建立农机安全生产监管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召开会议研究农机安全生产工作,研究解决法定职责以外群众、社会关心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

5.区县(自治县)农机化主管部门建立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机制,实施对乡镇(街道)农机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严格“一票否决”。

6.建立完善农机事故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监控以及隐患排查与治理制度,注重追踪销号,实行动态管理。

7.宣传农机法律法规、农机安全知识等内容,拟制重点农机具安全操作技术规程(规范、要领等),形式多样地组织管辖范围内农机所有人、驾驶人、操作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学习和教育培训。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具有较大规模农机作业单位的主体责任

具有较大规模农机作业单位(以下简称农机较大规模单位)是指农业机械拥有量较大、生产作业规模较大的农业生产经营企业、农机合作社、农机大户、家庭农场。

1 .农机较大规模单位的主体责任

农机较大规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农机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考核奖惩机制,农机安全生产责任逐级逐项分解到部门、落实到岗位和人员,形成完善的安全生产制度体系和责任体系,并履行下列职责:

(1)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明确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内设安全监管机构、岗位人员承担的农机安全生产责任。

(2)制定农机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制定年度农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计划并定期组织实施。

(4)定期对农业机械保养和维护,杜绝“带病”作业。

(5)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办理牌证、购买保险、定期年检,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定期审验。

(6)与从业人员签到劳动合同和安全生产责任书,鼓励给从业人员购买保险。

(7)农机出库、作业前作好安全检查,做好安全操作提示或警示。

(8)建立完善农机事故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监控以及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制度,开展隐患自查自改自报,建立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台账,落实重大隐患管控的人员、措施和手段,限期消除重大隐患,实行闭环管理。

(9)制定农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开展演练。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2 单位主要负责人(法人)主体责任

主要负责人(法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并履行下列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4)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和有效实施。

(5)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3 .农机 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的主体责任

农机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综合监督管理责任,并履行下列职责:

(1)负责安全生产日常监督管理,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相关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操作规程。

(2)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组织落实事故隐患排查及整改。

(3)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

(4)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及时、如实报告并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做好善后工作,督促执行事故处理决定。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4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员,含兼职)的主体责任

(1)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情况。

(3)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4)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5)制定安全生产检查计划,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如实记录检查情况。

(6)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如实记录整改情况。

(7)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8)发现有危及从业人员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指令从业人员暂停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现场。

(9)组织安全生产考核,提出奖惩意见。

(10)负责向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及时报告农机事故。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三)一般规模农机作业单位的主体责任

一般规模农机作业单位是指农业机械拥有量小、生产作业规模小的生产经营企业、农机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单位。一般规模农机作业单位和主要负责人(法人)应当承担农机较大规模单位同样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农机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考核奖惩机制,农机安全生产责任逐级逐项分解落实到岗位和人员,形成完善的安全生产制度体系和责任体系。

一般规模农机作业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科学合理确定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员),有条件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的内设机构。凡兼任兼职的,应当履行相应的职责,承担相应的主体责任。

(四)农机手(含驾驶操作人员)的主体责任

农机手是指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以及未实行牌证管理的自走式农业机械操作手,包括驾驶人、操作人员等 应依法履行农机安全生产义务,并履行如下职责:

1.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以及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穿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在生产作业和转移过程中,驾驶证、行驶证等证件齐全,严格按操作规程作业,不得使用假牌假证、无证驾驶、酒后操作、疲劳驾驶、超速驾驶等,严禁带病作业。

3.按期参加有关单位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驾驶证(操作)按时年检审验。

4.参加应急演练,作好自我保护,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5.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6.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及时报告并按相关规定处置,紧急撤离时服从现场统一指挥。

7.配合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工作要求

(一)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三个必须”要求,各区县(自治县)农机化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进一步强化农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加强对乡镇(街道)、农机安全生产经营单位的指导督促,制定相关的农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上墙,层层签订农机安全生产责任书,将安全生产责任分解到岗位、落实到人头,把农机安全监管纳入社区网格化管理,确保农机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主体责任落实到位,构建农机安全共防共治的有效机制。

(二)建立完善隐患排查与治理体系

应当建立农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三清三进”工作机制,落实农机重大安全隐患向属地政府、农机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制度。坚持立标、对标、达标“三标”工作法,以问题为导向,农机安全行业监管部门、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及相关单位要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实行分色分类清单管理,日清周进、周清月进、月清季进,隐患整治做到“五到位”。

(三)加强督促检查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机安全生产监管的各种台账,加大农机安全生产督促检查力度,定期通报,及时约谈,督查督办,倒逼农机安全生产单位落实主体责任。严格落实事故责任“一案双查”和“三责同追”,凡因落实不力、履职不到位、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或发生农机事故的,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依据职能职责建议当地人民政府和纪检监察部门追究主要责任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1.农机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统计表

2.农机安全生产主要制度

3.主要农业机械操作规程(规范)参考范本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2017年8月2日

http://www.cqnj.gov.cn/upload/2017/08/636384068864535534.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