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两会时间】贺恒扬代表:建议明确远程视频讯问电子笔录证据效力

10.03.2021  21:14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远程视频讯问作为一种新型讯问方式,越来越多地运用于侦查和诉讼。与传统讯问方式相比,远程视频讯问在跨区域办案、节约办案成本、提升办案效率等方面优势明显,特别是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远程视频讯问充分发挥了非接触式讯问的重要作用。

然而,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在纸质笔录上逐页签名捺印的核对笔录的方式,确认了纸质笔录的证据效力,对远程视频讯问形成的电子笔录能否作为证据使用,尚无明确规定,这在一定程度限制了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广泛应用。


全国人大代表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贺恒扬


出现疫情防控等特殊情况,无法当面讯问时,如果不赋予远程视频讯问电子笔录证据效力,远程视频讯问的功效将大打折扣,特别是需要以讯问笔录来证明案件事实,纸质笔录又无法取得时,将面临无证据可用的困难。”日前,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贺恒扬建议,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的远程视频讯问电子笔录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那么,相对于纸质笔录,电子笔录在技术上安全可靠度如何?


电子笔录作为讯问笔录的新型载体,已有成熟的信息技术和鉴定技术支撑。”贺恒扬介绍,电子笔录能够实现长期保存,也能在笔录核对中对办案人员、犯罪嫌疑人的签字和捺印进行详细记录、鉴别,并实时还原签字过程,从而完整反映不同人员之间的差异化特征及不同时间维度下同一人员的差异化特征。


与纸质讯问笔录相比,电子笔录记载的信息更加丰富,可以通过电子数据记载反映笔录的开始时间、笔录记录时长、笔录记录地点等相关属性。”贺恒扬说,通过对签名捺印过程全程录像,还可以从不同角度保障电子笔录的证明作用。


此外,在事后鉴真方面,完整的电子笔录由于其本身含有的差异化特征较为丰富、具体,可以从文件检验、电子证据、视听资料等多个方向进行单个或者综合鉴别,确保电子笔录的真实可靠。


在现有技术条件下,使用电子签名和电子指纹捺印技术形成的讯问电子笔录,在确保笔录不可复制、不可篡改的情况下,能够保障与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具有同一性,具有与纸质讯问笔录相同的证明力,甚至比纸质讯问笔录更加客观真实。”贺恒扬说。


目前相关法律、规范性文件对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的效力已经有所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四条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诉讼中应用电子签名和电子指纹捺印有关问题的意见》第三条也规定:诉讼参与人在电子法律文书上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与其在纸质法律文书上手写签名、捺印指纹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也做出类似规定,并要求应当同步录音录像。


实际上,部分地区已在办案中确认远程视频讯问电子笔录的证据效力,如重庆市检察机关为适应疫情防控期间办案需要,在全市上线运行远程讯问手写电子签名系统,与法院就手写电子签名的电子笔录具有证据效力达成一致意见,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对此,贺恒扬建议,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该条的第二款,具体规定:远程视频讯问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通过手写电子签名系统,在电子笔录上签名、指纹捺印的,与其在纸质笔录上手写签名、指纹捺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的过程,应当同步录音录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