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审议通过《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旅游条例(草案)》

22.07.2015  20:44
日前,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在县民族会场召开,审议并通过了《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旅游条例(草案)》。 会议指出,市委四届三次全会明确提出,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要大力发展民俗文化生态旅游,“构建具有自然奇观与民俗文化的特色旅游经济环线,促进生态农业与旅游业的延伸融合,将旅游业打造成为支柱产业,积极培育旅游经济强区(县)”。县委十三届三次全会,提出立足生态保护发展区功能定位,务实推进生态保护发展区建设,大力发展民俗文化生态旅游业,将旅游业培育成为彭水县的支柱产业。自2013年10月以来,县人大常委会深入景区、饭店、旅行社,开展立法前期调研工作,并起草条例初稿,通过多次征求意见和讨论修改,6月19日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原则同意了《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旅游条例(草案)》。 会议认为,《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旅游条例(草案)》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重庆市旅游条例》和《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为立法依据,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市委四届五次全会和县委十三届五次全会精神,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协商立法,结合自治县实际,突出保护旅游资源、促进旅游发展和规范旅游管理等活动,有利于加快县域经济发展和推进依法治县进程。 会议决定,通过《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旅游条例(草案)》,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