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150常务会上审议通过《重庆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修订草案)》 

10.12.2016  01:38

       12月8日,重庆市人民政府第150次常务会审议通过了《重庆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办法》),将于近日正式公布。

       该《办法》于2003年11月12日经重庆市人民政府第157号令公布出台,2011年6月30日经重庆市人民政府第254号令决定修改,此次是依据2015年10月1日修订后实施的《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进行的第二次修订。

       《办法》共33条,从强化河道采砂监督管理、突出保护优先原则、全面推行公平竞争的河砂资源出让方式等方面进行了修订完善。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突出责权分明。根据不同的职能定位,分别强化了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职责,明确了区县政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职责,细化了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监管职责,从制度设计上构建了河道采砂活动全过程监管闭环,并丰富了监管措施。

       二是突出生态优先。为促进五大功能区域协调发展,提升城市形象,解决采砂噪音扰民等问题,将外环绕城高速公路以内长江、嘉陵江水域增列为禁采区,并严格控制作业时间,同时还强调了对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的保护。

       三是突出市场机制。全面实行采砂许可公开出让制度。《办法》取消了“在年可开采量低于5000吨的可采区域内申请采砂的可以采取直接许可方式确定采砂单位或个人”的规定。正式施行后,除因家庭生活自用并在指定范围内采挖少量采砂外,均须通过公开出让方式取得河道采砂许可,以防止滋生腐败和权力寻租。

       四是突出以人为本。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服务。通过下放河道采砂审批权,申请人直接向所在地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采砂申请、领取采砂许可证,提高了办事效率和便捷度。此外,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采砂出让前,需组织投标人或者竞买人到现场确认采砂范围界限,从最大程度保障行政相对人知情权,避免产生权益纠纷。

       《办法》的出台,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对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统筹处理好河道砂石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河流健康的关系,推进江河水生态文明建设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稿源:政法处、河道处、市河道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