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扫道路被撞骨折 清洁工起诉雇佣单位获赔

13.11.2015  15:29

中新重庆网11月12日电(通讯员 郝绍彬 李春光‍)63岁的辜阿姨与巴南环卫处签订用工协议,从事清扫保洁工作。在马路上打扫卫生时,却被无证驾驶摩托车的赵某撞伤,住院治疗117天。事后,交巡警认定赵某承担全部责任,而辜阿姨却将巴南环卫处诉至法庭。近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辜阿姨获得环卫处赔偿12万余元。

2012年初,辜阿姨与巴南环卫处签订《劳务用工协议》,约定由辜阿姨在巴南环卫处从事清扫保洁工作,月劳务费为870元。2013年1月1日,双方续签了《劳务用工协议》,月劳务费增加为1050元,工资支付方式为基础劳务费+加班补助。2013年9月8日上午,赵某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从重庆市巴南区岔路口方向往二桥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巴南区红光大道土桥路段时,将正在打扫道路的辜阿姨刮撞,造成车辆受损、辜阿姨受伤的交通事故。

辜阿姨受伤后,当即被送往医院治疗,诊断为多处骨折,并住院117天,巴南环卫处支付了医药费3.2万元。2013年9月16日,交通巡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某无证驾驶未参加年审的机动车,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辜阿姨不承担事故责任。事后,辜阿姨将巴南环卫处诉至法庭,要求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本案中,辜阿姨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其与巴南环卫处构成劳务雇佣关系。辜阿姨在从事雇佣活动时受伤,虽系第三人赵某无证驾驶机动车操作不当造成,但辜阿姨自愿选择由雇佣单位即被告巴南环卫处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承办法官表示,第三人赵某作为直接侵权人,且在本案交通事故中负事故全部责任,故应承担本案事故给辜阿姨所造成损失的完全民事赔偿责任。巴南环卫处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赵某追偿。辜阿姨因劳务活动受伤,诉请巴南环卫处赔偿,理由正当,对其合理损失应予部分支持。

一审法院经审查,确认辜阿姨因本案事故受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为: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等12万余元,均应由巴南环卫处赔偿,巴南环卫处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赵某追偿。

巴南环卫处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要理由是本案应按农村人口标准计算辜阿姨的赔偿费用,因为辜阿姨的户籍登记地属农村,且其未举示任何有效证据来证明其在事发时已经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并有正当生活来源,故不应按城镇人口标准计算辜阿姨的损失费用。

辜阿姨辩称:虽然自己在一审中提供的书面房屋租赁合同确系后来补写的,但实际居住于城镇的出租房屋,即租赁是事实,且巴南环卫处的住家也处于城乡结合部。

二审法院认为,由于辜阿姨受伤之时已在巴南环卫处工作一年以上,且住所又位于其工作场所附近,工作场所又处于城乡结合部。因此,即使辜阿姨工作期间未居住于城镇租赁房屋内,其生活消费地也基本属于城镇,故一审按照城镇人口标准计算辜阿姨的相关赔偿费用,并无不当。因此,巴南环卫处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