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刑犯的面孔
律师手记3
黑白专栏
(资深律师,现居重庆)
记得多年前刚入行时,所里为了解决年轻律师的生计问题,和法院展开合作,为一些刑事案件中符合法律援助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提供法律援助,接受法律援助的对象不需要向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支付律师费,但国家会通过财政拨款象征性地向律师支付一点补贴。虽然钱不多,但是如果勤快一点,多做几个援助案件,一个月下来也能有两三千块的收入。
那么在哪些情形下,法院可以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呢?按照法律规定: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上述三种情形,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我们所接到的法律援助案件更多的是第三种或三种都兼而有之的情形,所以这使得我们有更多机会接触那些传说中杀人越货的家伙。第一次到看守所去见一个杀人嫌疑犯时,在等待警察将其从监区提出来的过程中,我也在想,一个可以把人捅死的人会长什么模样,像电视剧中那样满目狰狞?但是映入我眼帘的却是一个稚气未脱的20出头的愣头小伙,在律师面前还显得有些腼腆。后来经验多了,发现干“杀人”这类案子的往往是血气方刚的年轻人,而且大部分人都是从农村出来,没有读过几年书的。印象最深刻的有两个案子,一个是在江津法院办的案子,被告把自己的父亲杀成重伤致死,他们整个村的人联名上书法院要求严惩这个“村霸”,原来这个人平时在村里就是一个好逸恶劳、整天惹是生非的主。他的父亲就是在劝诫他的过程中被他用刀捅死。村里人早就看他不惯,所以群情激愤。然而在开庭时,他的母亲却站出来为儿子求情,母亲的理由很简单,她已经失去了一个亲人,不愿意再失去一个亲人。老母亲的理由合乎情理,法官也为之动容,但是法不容情,法官最终还是依法做出了裁判。
另一个案子发生在长寿。我是陪同事在长寿看守所见一个一审已经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正等待二审的被告,当他戴着脚镣手铐出现在我们面前,还未落座,就迫不及待地向我们咨询有关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其实我们心里知道二审改判的机会微乎其微,但是从他眼神中流露出对生的强烈渴望,我们还是不忍拒绝,尽可能地帮他寻找分析可能有利于他的情形。几个月后,想起那双渴望的眼睛,我问同事二审结果如何,同事说已经被执行死刑了,一个年轻的生命以此种方式谢幕确实让人唏嘘,我相信在他被执行死刑那一刻,他的心里一定充满了悔恨。
法律是条红线,任谁都碰不得。这是我们每个人都应该谨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