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企业因污染环境被罚43万余元

23.12.2018  10:11

  “本庭宣判,被告赔偿因其违法排放工业有毒废水产生的生态环境损害费434275.45元……”12月21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一分院(以下简称一分院)诉被告重庆市昆仑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仑公司)水污染责任纠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并当庭宣判。这是我市首例由检察机关起诉并当庭宣判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据了解,公益诉讼起诉人一分院在履职中发现,2015年4月至8月14日期间,昆仑公司违法排放工业有毒废水。经监测,废液中含有的有毒物质硝基苯类、总氰化物、锰超过排放标准。今年3月,渝北区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对昆仑公司原负责人及员工王某、胡某、白某、邓某等责任人员作出有罪判决。经评估,昆仑公司排放的有毒物质导致排放口附近长江水域生态环境受到损害,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量化金额为434275.45元。公益诉讼起诉人认为,被告的行为对长江水域造成严重污染,破坏了长江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作为本案鉴定人,重庆市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经济与政策研究所所长蔡锋表示:“昆仑公司排放的有毒物质包括锰、锌、铅等,对鱼类和其他水生生物会造成严重影响。这些有毒物质对人体伤害也很大,吸入或食入都可能引起不同程度的中毒。

  事发后,昆仑公司陆续投入1592万余元用于生产线升级改造,并通过了环境影响评价及安全条件审查。一分院鉴于被告已认识到了自己破坏生态环境的侵权行为,事发后已经采取积极措施避免产生新的污染,本着依法追究侵权责任并兼顾民营企业发展的原则,在生态环境损害量化方面通过多方调查取证,审慎定量,在确保公共利益的基础上,严格依据事实和证据,提出适当的诉讼请求。

  庭审当天,法院经过认真审理最终当庭判决:被告赔偿因其违法排放工业有毒废水产生的生态环境损害费434275.45元并支付评估费74000元、公告费750元。此外,被告还必须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作为起诉人,一分院检察四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希望昆仑公司正确处理好企业经营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承担起企业自身的社会责任。同时,希望社会公众通过此案凝聚更多环保共识,推动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守护好一江碧水、两岸青山。(记者 周尤 实习生 刘旖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