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三轮车非法载客6人致死2人 死者各获3万元安葬费

25.05.2015  19:41
      中新网重庆5月25日电 (刘贤 谢春燕)明知非法载客隐患大,可偏偏就有人冒险去干。家住重庆石柱县的杜珍(化名),因非法载客致两人死亡。记者25日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这起非法载客致死案件终审判处杜珍有期徒刑4年,并支付两名死者各3万元的安葬费。

  2014年10月7日,杜珍驾驶一辆无号牌的三轮摩托车,非法搭载乘客陈某甲、袁某甲、袁某乙、段某某、秦某某、陈某乙从石柱县黎场乡街上出发,沿移民路行驶。当车行驶至下坝居民点的一个陡坡湾处时,因操作不当,杜珍驾驶的三轮车突然发生侧翻,再滑行一段距离后坠入公路边坎下。

  这一翻,后果可不得了:秦某某、陈某乙当场死亡,陈某甲、袁某甲、袁某乙、段某某及杜珍本人不同程度受伤、车辆严重受损。

  后经石柱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秦某某、陈某乙系车祸导致颅脑损伤死亡。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技术鉴定中心鉴定认为,杜珍驾驶的三轮摩托车事故前传动、行驶、转向有效;后轮制动性能差,前轮无制动装置,无驻车制动。

  石柱县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杜珍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同年11月7日,被告人杜珍被西沱水陆派出所传唤到案。随后,石柱县人民检察院向石柱县人民法院对杜珍提起公诉。

  2015年2月13日,石柱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被告人杜珍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发生致二人死亡、多人受伤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形;另查明,杜珍之前已支付死者陈某乙、秦某某安葬费各3万元,支付陈某甲住院治疗期间医药费3000元。鉴于其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赔偿了被害人的部分损失,可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杜珍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杜珍不服判决,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在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审相同的基础上,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杜珍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二人死亡、多人受伤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一审判决根据本案的事实、上诉人杜珍的从轻、从重量刑情节以及法律规定,综合考虑后裁量的刑罚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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