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两个“晓宇”火锅打官司 “李逵”赢了“李鬼”

21.03.2017  12:41

  凭借“寻找重庆火锅50强”、《舌尖上的中国2》,“晓宇火锅”被大众所熟知。在渝中区,也出现了一家在店内使用“晓宇”字样的火锅店。因认为这一行为侵权,渝中区晓宇老火锅把这家火锅店告上法庭。近日,渝中区法院审理了这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她开店用“晓宇老火锅”字样

  2012年3月,“晓宇火锅”在商报举办的“寻找重庆火锅50强”活动中被评为“重庆火锅50强”。2014年5月,《舌尖上的中国2》播出,该节目用8分钟时间呈现了重庆美食——火锅,其主要采访对象就是经营者张平及其创办的渝中区晓宇老火锅。自此,晓宇老火锅成为全国知名火锅品牌,“晓宇”也成为原告在全国市场的知名商号。

  2014年11月7日,被告刘艳(化名)作为经营者,在渝中区人和街成立一家火锅店,未起字号。经营过程中,刘艳在店招使用“晓宇老火锅”字样,另外,她在展架、订餐卡等宣传载体上也使用了“晓宇老火锅”字样。

  同时,刘艳在点菜单、订餐卡上写着“舌尖2《相逢》”“重庆火锅50强”的字样,并张贴《吃货必备:重庆火锅50强地图》,将地图上原告的经营地址改为被告所在的经营地址,还在此地图上标注“重庆火锅五十强 晓莽晓宇”字样。

  两个“晓宇”火锅打官司

  渝中区晓宇老火锅认为刘艳这一行为侵权,会让消费者产生误解,于是,将其告上法院。

  庭审中,原告认为,刘艳的行为构成侵害企业名称权、擅自使用知名商品(服务)特有名称或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名称的不正当竞争,也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足以让消费者产生误解。

  被告刘艳辩称,尽管在自己的火锅店内,围裙、菜单等用品使用“晓宇老火锅”字样,但店招以及店内的其他用品都写着非常醒目的“晓莽晓宇火锅”字样,足以让消费者进行区分。且“渝味晓宇”“晓宇”等店面招牌是原告的注册商标,原告对二者不具有除注册商标专用权之外的其他权利。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渝中区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经营范围均为火锅服务,经营场所均在渝中区,具有市场竞争关系。“晓宇”是原告的字号,是原告以其妻子的名字谐音“晓宇”为名注册成立“渝中区晓宇老火锅”,亦是原告名称的核心部分。被告的行为属于恶意攀附原告的商誉,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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