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五中院:新生之路的个性化订制

23.12.2015  12:15
  作为最高人民法院确立的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试点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辖区基层法院2010年至2013年未成年人适用缓刑及缓刑矫正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针对调研发现的缓刑适用率不平衡、社区矫正效果不明显等问题,该院探索少审法官对轻犯罪未成年人在缓刑考验期社区矫正进行个别化指导的改革举措,即未成年缓刑犯个别化社区矫正“两书制”,并首批确定了巴南区人民法院和南岸区人民法院开展一年的“两书制”试点工作。

  ■起步中的社区矫正

  “其他方面工作量较大、人力非常有限且缺乏相关的专业知识,我们做起社区矫正工作来,感觉心有余而力不足。”重庆市长寿区洪湖司法所司法助理员张奥告诉笔者,面对拥有不同犯罪事实和多样化思想性格特征的缓刑期未成年人,他们不知道采取哪种矫正措施更适合,更遑论对未成年缓刑犯进行更有效的学习教育、心理咨询辅导等。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社区矫正工作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则明确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有关部门、组织、单位、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参与到矫正工作中。

  重庆五中院在专题调研中却发现,与张奥面临同样困难的社区矫正人员不在少数。

  綦江区司法局辖20个司法所,却只有21名司法助理员, 2008年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以来,到2013年底已接收社区矫正人员1254人。在既要负责人民调解、法律宣传、安置帮教、法律援助和街镇党委政府指派的中心工作,又要兼顾抓好社区矫正工作的情况下,对未成年缓刑犯的监管、教育、帮扶等措施,便很难全面落到实处了。

  南岸区、巴南区、大渡口区、永川区等重庆五中院司法辖区所在地的司法局均面临类似的困难和问题。

  全国人大代表、巴南区党委书记李建春对此表示担心:社区矫正的最终目的是通过采取有针对性的矫治措施,矫正未成年犯的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回归社会。但在缺乏专业指导的情况下,现有社区矫正力量不能很好地监督、引导和帮助失足未成年犯顺利回归社会,需要想办法改善这一境况。

  ■缓刑适用率提高受影响

  “由于不能发挥既定的作用,社区矫正效果的不理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未成年犯轻犯罪缓刑率的提高。”重庆五中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副庭长林杰告诉笔者,该院及辖区基层法院2010年至2013年未成年人缓刑适用率分别是41.88%、43.43%、42.12%和33.59%,比率不高且不稳定。

  究其原因,很明显的一个就是,未成年缓刑犯社区矫正现状让少审法官在宣告缓刑时有所顾虑。

  刑法修正案(八)及其之前的刑法关于缓刑适用条件的规定中关于缓刑适用条件的修正,都要求对拟宣告缓刑人员的人身危险性进行判断。法官在评断某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时,除考虑该次犯罪的动机和原因、犯罪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犯罪后的表现、一贯表现等因素外,还要考虑该犯罪人在缓刑考验期间是否能够一直处于司法部门的监控之下,以随时掌握其思想动态和行为内容。特别是对于未成年犯,如果其在缓刑考验期间的行为能够处于家长、学校、单位或者社区组织、司法部门的监控之下,则对于其人身危害性评断的作出就相对容易。

  “由于社区矫正工作起步不久,对成年犯的社区矫正尚在完善之中,对未成年犯则几乎没有单独的矫正措施,矫正效果更不明显。我们在审判实践中也发现,很大部分涉案未成年人都是由于家庭监管教育缺失而走上犯罪道路的,虽然我们很积极地对未成年犯适用缓刑,以便其更好地改过自新,但心里却很担心这些孩子们会因为社区矫正措施不到位而再次走上犯罪道路。”巴南区法院少审庭庭长毛宏敏说。

  对此,全国人大代表刘钟俊认为,作为近年来我国的一项重大司法改革举措,未成年犯社区矫正有力的弥补了监禁矫正的不足,但就目前现实情况来看,由于社区不同于专业化程度很高的司法组织,在矫正工作中有着很多天然的“短板”,也经常遇到难以逾越的“”。所以,对轻犯罪未成年人在缓刑考验期间的矫正工作,司法系统绝不能简单地“一缓了事”。

  李建春代表也说,除了专职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司法行政机关,法院、检察院和社区、学校等社会各方面力量都要行动起来,各司其职,才能让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体系走上正轨。不过,按照现行司法程序,法官手里汇聚了社区调查和公安、检察机关的所有相关材料,通过庭审去伪存真后,能够很好地了解未成年犯的成长环境、性格特点、能力尤其是犯罪的前因后果,也能够提出最适宜他们的矫治措施。因此,指导社区矫正机构对缓刑未成年犯量身定制矫正措施,少审法官如能担起这份责任,将是社会之福。

  ■开“处方”引导社区矫正

  “我们要充分发挥职能优势,为失足未成年人当好‘医生’,开好矫治处方。”重庆五中院院长王中伟对负责该项改革试点工作的副院长王姝说,“改革试点要注重把握好一个‘度’,既要给予科学有效且有针对性的引导,并适当参与对缓刑考验期未成年人的帮扶工作,但切不可对社区矫正机构的主体地位喧宾夺主了。

  去年初,重庆五中院开始试行未成年缓刑犯个别化社区矫正“两书制”,即由人民法院根据社会调查报告反映的情况和在审判过程中了解的信息,通过分析该未成年犯走上犯罪的原因,并结合其家庭情况、社区矫正资源配置等,为该未成年犯制定个别化的缓刑考验期矫正措施,拟定《个别化社区矫正措施建议函》提供给社区矫正机构实施落实。该矫正措施实施一段时间后,司法局根据矫正效果确定是否需要调整矫正措施,选择在缓刑期或者缓刑结束时向法院反馈《社区矫正效果评估意见表》。

  小叶在17岁时受人指使贩卖微量毒品,于2014年被巴南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他也成为该项改革举措的受益人之一,毛宏敏给他量身定制了四条矫正措施:“1.在矫正期内不进入酒吧、网吧等娱乐场所,不吸毒、不参与赌博;2.禁止与本案贩毒、吸毒人员往来;3.遵守工作纪律,认真、踏实工作;4.在缓刑考验期内每三个月向所在社区居委会写一份思想情况汇报。

  拿到这份和小叶的判决一起送达的个别化矫正方案,张奥和当地社区负责人很高兴,迅速开始安排对小叶的矫治工作。

  “娃儿现在一边在沁源食府上班,一边跟他舅舅跑移动通讯业务,还每个月写自己改正错误的心得。”说起即将结束缓刑考验期的儿子,小叶的父亲高兴地告诉笔者,“心里悬着的石头终于快放下了!

  去年底,毛宏敏通过电话回访到这一情况,很是欣慰:“又一个孩子被挽救回来了,希望他能继续努力,顺利回归社会。有了这些成功案例,我们探索开展未成年缓刑犯社区矫正个别化措施的信心就更足了!

  让更多孩子新生

  截至目前,南岸区法院和巴南区法院分别与当地司法局联合,各完成18例、12例案件的“两书制”改革工作。两个法院的少审法官根据社会调查报告和审判中了解到的未成年犯认识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性质、动机和目的、犯罪后果和影响、个人成长经历等情况,分析涉案未成年人走上犯罪的原因,在宣告缓刑的同时,向社区矫正组织发送缓刑期社区矫正建议函,就缓刑期矫正措施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社区矫正组织也根据法官的针对性矫正措施建议完成矫正工作,并在缓刑期结束时向法官反馈了未成年犯在矫正期的表现。

  对重庆五中院及辖区试点法院的系列探索努力,李建春代表给予充分肯定,认为少审法官为缓刑未成年人开出了最适宜的矫治“处方”,有利于专职社区矫正人员有的放矢采取措施,矫治失足未成年人,帮助他们改过自新,并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

  “重庆五中院及沙坪坝、南川、开县等12个区县法院建立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通过社会调查、心理干预、回访帮教等工作,挽救失足未成年人。判处未成年罪犯1263人,其中636人被判处非监禁刑,非监禁刑适用率达50.4%,同比提高8个百分点。”看到去年重庆高院工作报告中提到的这些内容,刘钟俊代表很欣慰。他说,只有主动作为,进一步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做到各方联动,配合社区提高矫正工作实效,才能更好地帮助失足孩子“健健康康”地回归社会。

  “今年我们把‘两书制’试点工作范围扩大到了辖区9个基层法院,以继续完善未成年缓刑犯个别化矫正措施的制定程序,探索更加有效的协调和指导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矫治的方式,验证该项改革举措的可行性,让更多的失足孩子通过这‘两书’重获新生。”王姝告诉笔者,改革工作进展平稳顺利,有望长期推行。 来源:重庆五中院 责任编辑:宣传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