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交通处罚“新基准”不止“打五折” 还有翻倍和免罚

20.04.2021  18:33

4月20日起,重庆市开始实施新版《重庆市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简称“新基准”),对各类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基准进行了更改。一整天,不少市民的社交媒体就被“交通罚款打五折”刷屏。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对比新旧《重庆市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发现,确实有许多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有所降低,但这只是“新基准”众多的变化之一。

变化一

有“打折”也有“加码” 处罚标准线严格统一

相比旧有的裁量基准,“新基准”的一大变化在于将处罚标准严格定线。旧有处罚标准大多数为一个标准限度,可在限度内进行处罚,例如“行人及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罚款 ,而‘新基准’将相关的处罚条例标准直接为‘处十元罚款’”。在新基准中,处罚标准均更新为这样的明确数值。

市民所说的“打五折”,实际上是新基准针对补分违法措施的处罚标准降低了。

具体来看,机动车辆违规停车;实线变道;违章掉头;违规使用专用车道,违规使用灯光,行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禁止鸣笛区域鸣笛违法行为,都从处200元罚款降低为处100元罚款。

不过,还有另外一些情节较为严重的违法行为,处罚标准则有所增加。

驾驶拼装或者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摩托车除外)上道路行驶的;非法安装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的;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的人驾驶的;不按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进行安全维护的;驾驶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达50%,尚不构成犯罪的;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违法行为,均由以前的处1500元以上2000以下罚款统一提升为“新基准”的处2000元罚款。

同时,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违法行为,“新基准”将摩托车与其他机动车分开处罚,处罚标准分别为3000元与5000元。

变化二

申领了电子证照 这些情况可免于处罚

在旧的相关规定中,道路交通违法的最低惩处标准为“警告”,但在“新基准”中,部分行为可免罚。

具体来看,可免于处罚的行为有:未携带机动车驾驶证,但是驾驶人能出示电子驾驶证或者有效身份证件,证实具备合法有效的驾驶资格的行为;未携带机动车行驶证,但是驾驶人能出示电子行驶证,证实电子行驶证信息与车辆信息相符的;未粘贴交强险标志,但是驾驶人能出示电子化交强险标志或者保单、纸质交强险标志或者保单等四种凭证之一的;或者民警通过执法PDA以及信息系统核查后确认机动车已经投保交强险的;未粘贴检验合格标志,但是驾驶人能出示电子化或者纸质检验合格标志的;或者民警通过执法PDA以及信息系统核查后确认机动车在检验有效期内的。

总的来看,这些可免罚的行为多因为可出示相关的电子证照来暂时替代需要出示的证照。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发现,相关的电子证照申领并不麻烦,市民只需要通过登录重庆市公安局创建的民生警务平台“警快办”就可以申领。“警快办”不仅可以通过搜索网页进入,也可以通过重庆市公安局微信公众号“平安重庆”点击进入,进入页面后就可在相关申领入口申请办理。

变化三

限速不同 车辆不同 处罚不同

在旧有的相关规定处罚基准中,驾驶车辆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未达20%、20%以上未达50%的、50%以上未达100%的以及100%以上的车辆,会分别按照超速的不同测定处罚标准。

在“新基准”中,在此基础上,处罚的标准还因为所在道路限速不同、车辆不同而不同。道路限速越高,处罚标准相对也越严厉。

当限速60公里/小时以下(不含60公里/小时)的道路: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未达50%的,处警告;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限速60公里/小时以下(不含60公里/小时)的道路上超过规定时速未达10%的,处警告;超过规定时速10%未达50%的,处五十元罚款;车辆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未达100%的,处三百元罚款;所驾驶车辆为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的,处六百元罚款;超过规定时速100%以上的,处五百元罚款;所驾驶车辆为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的,处一千元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当在限速60公里/小时以上80公里/小时以下的道路上:超过规定时速未达10%的,处警告;所驾驶车辆为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的,处五十元罚款;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未达50%的,处一百元罚款;所驾驶车辆为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的,处一百五十元罚款;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未达100%的,处六百元罚款;所驾驶车辆为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的,处一千元罚款;超过规定时速100%以上的,处一千元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所驾驶车辆为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的,处一千五百元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当在限速80公里/小时以上(不含80公里/小时)的道路上超过规定时速未达10%的,处警告;所驾驶车辆为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的,处一百元罚款;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未达50%的,处一百五十元罚款;所驾驶车辆为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的,处二百元罚款;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未达100%的,处一千元罚款;所驾驶车辆为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的,处一千五百元罚款;超过规定时速100%以上的,处一千五百元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所驾驶车辆为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的,处二千元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变化四

酒驾等恶劣交通违规行为 有了更明确的执法标准

在“新基准”中,酒驾、肇事逃逸、无证驾驶等多种性质恶劣的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基准相比旧版更为细化,旧版规定中,相关行为的处罚基准被分化到不同的分类中,但“新基准”按照行为的不同统一进行了整合,在日后的执法中,执法人员也有了更明确的执法标准。

根据“新基准”,对于酒驾的相关处罚标准为: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的,驾驶的机动车为摩托车的,处三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再次饮酒后驾驶的机动车为摩托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的,处三日以上七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五百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切不构成犯罪的,按照以下规定实施处罚:事故属于驾驶机动车造成的财产损失事故的,处一千元罚款,可以并处五日以下拘留;事故属于驾驶机动车造成的伤人事故的,处一千五百元罚款,可以并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事故属于驾驶机动车造成的死亡事故的,处二千元罚款,可以并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违法行为人积极赔偿,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免予行政拘留处罚。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 石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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