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伍达畜产品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书

12.10.2015  15:49

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渝环监罚〔2015〕330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伍达畜产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伍鼎文

营业执照注册号:500000400001665

组织机构代码:62190580-6

地址:重庆市北碚区同兴南路15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15年6月11日,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会同北碚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重庆伍达畜产品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公司在废水处理设施隔油池前设立了一个有活动挡板的排口,现场检查时有未经处理的废水通过该排口进入暗沟并排入厂区外的石堰桥河沟。经采样监测,外排废水中化学需氧量超过国家标准。

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15年6月11日对重庆伍达畜产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王斌所作《调查询问笔录》;

2. 2015年6月11日对重庆伍达畜产品有限公司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证据1.2证明重庆伍达畜产品有限公司废水处理设施在隔油池前设立了一个有活动挡板的排口,2015年6月11日现场检查时有未经处理的废水通过该排口进入暗沟并排入厂区外的石堰桥河沟。

3. 《重庆市北碚区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碚环(监)字【2015】第JC019号)。证明重庆伍达畜产品有限公司外排废水中化学需氧量超标。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环境违法主体为重庆伍达畜产品有限公司。

重庆市重庆伍达畜产品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三款“禁止以不正当的方式排放污染物以规避治理污染和缴纳排污费的责任”的规定。

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于2015年7月11日向重庆市重庆伍达畜产品有限公司邮寄送达《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监告〔2015〕353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监改[2015]183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重庆伍达畜产品有限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向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进行陈述,也没有申请听证。

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认为:

1.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应当协调并重,相互促进,互惠共赢。因此,重庆伍达畜产品有限公司既是发展经济主体又是保护环境主体的企业,在努力创造社会财富、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履行保护环境的法定义务。

2.重庆伍达畜产品有限公司废水处理设施在隔油池前设立有活动挡板的排口,未经处理的废水通过该排口进入暗沟并直排入厂区外的石堰桥河沟,已构成以不正当方式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针对本次违法行为,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处罚额度《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不正当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责令改正②外排污染物超标或超证的,处5万-10万”的规定予以裁量。

3.我市正在努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本市一切排污单位都因此负有重大而不可推卸的责任。重庆伍达畜产品有限公司务必引起高度重视,应当引以为戒,加强新环保法规的学习,增强环保法规意识,建立健全自主环境管理体系,杜绝违法行为再次发生,为我市生态文明建设做出贡献。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三)以不正当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规定,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决定对重庆伍达畜产品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柒万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缴款时,请将《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一式三联一起交给银行工作人员做账。缴款完毕后请与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法规处联系(联系电话:89188806),罚款到账后将银行返还的第一联“回单”交回结案,同时换取“收据”联。

逾期如不缴纳,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

2015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