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

03.08.2016  06:32

采取从量定额、从价定率两种计征方法;将全部资源品目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停止征收价格调节基金;设置2—3年过渡期,改革后的资源税过渡期内作为区县级收入。
  近日,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发出《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部署,决定7月1日起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并作出上述安排。原文如下:

  
  
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
(市财政局  市地税局  渝财税〔2016〕81号)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适用税率的批复》(财税〔2016〕69号)等文件精神,我市自2016年7月1日起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经市政府批准,现将我市资源税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计征方法
  对铁矿、铝土矿、铅锌矿、锰矿、锶矿、高岭土、萤石、石灰石、井矿盐、煤层(成)气和其他未列名金属矿实行从价定率计征,资源税应纳税额以应税产品的销售额乘以比例税率计算。对粘土、砂石、石英砂、重晶石、毒重石、白云岩、石膏、矿泉水、地热和其他未列名非金属矿实行从量定额计征,资源税应纳税额以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乘以定额税率计算。
  二、关于适用税率
  我市资源税各应税品目的适用税率按本通知所附《重庆市资源税税目、税率表》的规定执行。
  三、关于换算比和折算率
  根据矿产企业经营情况,我市换算比、折算率暂按以下标准执行:铁矿换算比为1.2,铅锌矿换算比为1.5,萤石换算比为1.3,锰矿折算率为40%。换算比、折算率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基层财税部门应根据资源开采销售状况,定期收集相关数据,并及时向市财政局和市地税局报告,确需调整的,由市地税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四、关于清理收费基金
  自2016年7月1日起,将全部资源品目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停止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坚决取消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审批管理规定,越权出台的收费基金项目。清理后保留的收费基金项目纳入涉企收费基金目录清单,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取消或停征有关收费基金后,相关部门履行正常工作职责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资金予以统筹保障。
  五、关于改革后收入分配体制
  为保持现行财政体制的延续性,改革后的资源税在过渡期内作为区县级收入,过渡期暂定2-3年,下一步根据中央税制改革进展,纳入我市市与区县收入划分方案统筹考虑。
  
  附件:重庆市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7月26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