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农药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书

05.06.2015  20:33

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渝环监罚〔2015〕204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农药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国全

营业执照注册号:500000000003285

组织机构代码:20286010-5

地址:重庆市长寿区重化工业园区化南路四支路3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经调查核实,重庆农药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5年3月30日,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执法人员对重庆农药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对该公司废水排放口所排废水取样进行了监测,监测结果显示,废水中氨氮、总磷浓度分别为128mg/L、11.6mg/L,分别超过该公司临时排污许可证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氨氮为45mg/L、总磷为0.5 mg/L)的1.84倍、22.20倍。

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15年3月30日对重庆农药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安环部部长杨成林所作《调查询问笔录》。

2.2015年3月30日现场检查及取样时的《摄像资料》。

证明2015年3月30日,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执法人员对重庆农药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并对该公司废水排放口所排废水进行取样。

3.《重庆市环境监测中心委托监测报告》(渝环(监)字〔2015〕第SZD64号)。

4.《重庆市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渝环临建证CQGLJ2010132)。

5.《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重庆农药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三峡库区环境治理农药搬迁结合产品结构调整项目(杀虫双)试生产延期的复函》(渝环建函〔2014〕205号)。

证据3-5证明2015年3月30日重庆农药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废水排放口所排废水中氨氮、总磷浓度分别为128 mg/L 、11.6mg/L,分别超过该公司临时排污许可证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氨氮为45 mg/L、总磷为0.5 mg/L)的1.84倍、22.20倍。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实施该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是重庆农药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应按照核发的排污许可(临时许可)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种类、因子、数量、浓度(强度、活度)、最高限值及排放方式、去向、时间进行排污”的规定。

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于2015年4月15日向重庆农药化工(集团)有限公司邮寄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监改〔2015〕67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监告〔2015〕149号),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超证排污的环境违法行为,并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重庆农药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提交申辩材料,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认为:

1.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应当协调并重,相互促进,互惠共赢。因此,既是发展经济主体又是保护环境主体的企业,在努力创造社会财富、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关于排污许可按证排放的规定,切实履行保护环境的法定义务。

2.2015年3月30日,重庆农药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废水排放口所排废水中氨氮、总磷浓度超过公司临时排污许可证最高允许排放浓度,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针对本次违法行为,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处罚额度依据《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③超证1.5倍以上的(噪声超5分贝以上,pH值在4.5以下或者10.5以上的,第一类污染物超0.5倍(不含本数)以上的)或者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处7(含本数)-10万”的规定予以裁量。

3.我市正在实施环保 “五大行动”,努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本市一切排污单位都因此负有重大而不可推卸的责任。重庆农药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次处罚后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同时加强管理,落实各项措施,杜绝违法行为再次发生,为我市生态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一条“未按排污许可(临时许可)证规定排污的,责令停止排放污染物,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重庆农药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予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拾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缴款时,请将《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一式三联一起交给银行工作人员做账。缴款完毕后请与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法规处联系(联系电话:89188806),罚款到账后将银行返还的第一联“回单”交回结案,同时换取“收据”联。

逾期如不缴纳,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

2015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