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医师多点执业办法出台

14.01.2016  13:00

在过去,想找知名专家看病,只有去大医院,而大医院名医若擅自到小医院坐诊,则属于“走穴”要被查处。今后,你在小医院也能找知名专家看病,知名专家能光明正大多点执业了。

昨日,市卫计委出台《重庆市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军队医师执业或非军队医师在军队医疗机构多点执业不适用本办法),为我市医师开展多点执业扫清了盲点。

在《办法》出台前,有些问题让一些医师困扰。比如,一名在渝中区取得行医资格的医师,路过江北时,发现有路人突发疾病倒地,此时,救不救,这涉及到行医资格的问题。因为在注册资格所在渝中区外施救,属于“非法行医”,一旦施救未成功,出了问题,难免扯皮。这次出台的《办法》中明确规定,医师多点执业是指医师于有效注册期内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定期从事执业活动的行为,而以下四种情况不算多点执业:

1.对病人实施现场急救的;2.医师外出会诊按照《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3.医师参加慈善或公益性巡回医疗、义诊、突发事件或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参与实施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医师多点执业;4.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并备案的其他情形。

据了解,拟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向负责其第一执业地点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同时,申请人应该符合以下条件:

1.取得临床、口腔和中医类别医师执业证书,且具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2.能够完成第一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的工作,并取得已注册医疗机构的书面同意;3.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多点执业工作;4.不担任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领导职务;5.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在拟聘用申请人的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范围内;6.申请多点执业所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应当与第一执业地点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一致。

据了解,医师在多点执业过程中发生医疗损害或纠纷,应当由发生医疗损害或纠纷的当事医疗机构和医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其他非当事医疗机构均不承担相关的医疗损害或纠纷处理责任。

来源:重庆市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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