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博雅电源科技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监改〔2015〕247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博雅电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科
营业执照注册号:500106000020994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7104457-3
地址:重庆市綦江区工业园区A区
我队于2015年11月17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5年11月17日,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执法人员会同綦江区环保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重庆博雅电源科技有限公司的《重庆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渝(綦)环排证[2012]00022号有效期至2015年10月23日,但重庆博雅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仍在生产、排污,属无证排污的环境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2015年11月17日对重庆博雅电源科技有限公司环保部长朱万胜所做的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綦江区环保局关于重庆博雅电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更换排污许可证的受理通知书、《重庆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渝(綦)环排证[2012]00022号、重庆博雅电源科技有限公司相关生产记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无证排污的环境违法行为。
如你单位未按要求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队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
2015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