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合川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处罚决定书

03.07.2015  17:49

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渝环监罚〔2015〕239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合川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渭清

营业执照注册号:500382000004756

组织机构代码:75306597-6

地址:重庆市合川区双槐镇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经调查核实,重庆合川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据渝环(监)字[2015]第WZD41号《重庆市环境监测中心自动监测报告》显示,重庆合川发电有限责任公司1期烟囱排口在2015年1月14日00:00-10:00、1月17日10:00-19:00时段,氮氧化物最高排放浓度分别为194.53毫克/立方米、215.16毫克/立方米,分别超过渝(市)环排证(气)[2014]00418号《重庆市污染物排放许可证附页》限值的0.95倍和1.15倍。

有下列证据为证:

1.渝环(监)字[2014]第237-ZXQ号《重庆市环境监测中心比对监测报告》。证明重庆合川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烟囱废气排口废气自动监测系统比对监测合格,自动监测设施运行正常。

2.渝环(监)字[2015]第WZD41号《重庆市环境监测中心自动监测报告》;

3.渝(市)环排临证(气)[2014]00418号《重庆市污染物排放许可证附页》;

证据2.3证明重庆合川发电有限责任公司1期烟囱排口在2015年1月14日00:00-10:00、1月17日10:00-19:00时段,排放氮氧化物浓度超过渝(市)环排证(气)[2014]00418号《重庆市污染物排放许可证附页》限值。

4.《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合川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合川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关于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种类、因子、数量、浓度(强度、活度)、最高限值及排放方式、去向、时间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于2015年4月21日向重庆合川发电有限责任公司邮寄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监改[2015]72号)和《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监告[2015]157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重庆合川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未申请听证,也未进行陈述。

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认为:

1.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应当协调并重,相互促进,互惠共赢。因此,重庆合川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既是发展经济主体又是保护环境主体的企业,在努力创造社会财富、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关于排污许可按证排放的规定,切实履行保护环境的法定义务。

2.重庆合川发电有限责任公司1期烟囱排口在2015年1月14日、1月17日,排放氮氧化物浓度连续超过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规定浓度限值,应当为此承担法律责任。针对上述违法行为,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该公司排放氮氧化物分别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0.95倍、1.15倍的情节,处罚额度依据《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未按排污许可(临时许可)证规定排污,责令停止排放污染物,超证0.5倍(含本数)-1.5倍(不含本数)的,处3万-7万罚款”的规定予以裁量。

3.我市正在实施环保“五大行动”努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本市一切排污单位都因此负有重大而不可推卸的责任。重庆合川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引以为戒,加强环保法规的学习,增强环保法规意识,建立健全自主环境管理体系,杜绝违法行为再次发生,为我市生态文明建设做出贡献。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一条“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污的,责令停止排放污染物,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重庆合川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予以如下行政处罚:

对2015年1月14日、1月17日的超证排放行为各处罚款五万元,共计罚款壹拾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缴款时,请将《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一式三联一起交给银行工作人员做账。缴款完毕后请与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法规处联系(联系电话:89188806),罚款到账后将银行返还的第一联“回单”交回结案,同时换取“收据”联。

逾期如不缴纳,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

201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