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将修订地方立法条例 明确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权限

18.01.2017  15:04

  新华网重庆1月17日电 (韩梦霖 张维)今(17)日,在重庆市四届人大五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郑洪对提请审议的《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草案)》进行说明。据悉,重庆市人大常委会于去年初启动地方立法条例修订工作,并于去年9月、11月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两次审议,形成了《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该条例草案共8章85条。

  郑洪介绍,2001年1月16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程序规定施行以来,对规范重庆市立法活动、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推进,重庆市立法工作面临一些需要研究解决的新情况新问题。为了适应地方立法工作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根据修改后的立法法,结合重庆市立法工作实践,有必要对重庆市的地方立法程序规定及时进行修改完善。

  条例草案与之前相比,主要对四个方面的内容作了修改和完善。一是对法规名称进行修改。由于本次修改增加了立法权限、法规解释等实体性内容,原程序规定的名称已经不能完全涵盖修改后的地方性法规的内容,因此将法规名称修改为《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二是明确代表大会的立法权限,为充分发挥市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作用。三是进一步发挥了人大代表在立法工作中的作用,在编制立法规划、立法计划时应当认真研究市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列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议程的法规案,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征求代表的意见;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开展立法调研时,可以邀请有关的市人大代表参加;此外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法规案,应当邀请市人大代表列席会议在立法工作的各阶段都要征求代表的意见,邀请代表列席会议。四是完善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制定程序。根据工作实际,进一步完善了条例草案关于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编制、执行、调整程序。

  同时,条例草案还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郑洪介绍,法规案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证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公开,法规草案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应当在媒体上公布,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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