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将疑似患者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报销

28.01.2020  23:11

1月28日,重庆市医疗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印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渝医保发〔2020〕5号)(以下简称通知),将疑似患者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报销;对于疑似患者或确诊患者未参保的,在疫情流行期间实行“即参即享”;病情稳定的特病患者,可一次性开具不超过三个月用量的药物。

切实保障疑似患者医疗费用

通知》要求:在按要求做好确诊患者医疗费用保障的基础上,疫情流行期间,对于卫生健康部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确定的疑似患者医疗费用临时性参照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单病种的方式进行结算管理。

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就医地医疗机构同级财政安排资金及时拨付,实施综合保障,市级财政对区县(自治县)视情况给予适当补助。对于疑似患者或确诊患者未参保的,在疫情流行期间实行“即参即享”。

对承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筛查、诊断和救治的医疗机构,发生的异地就医医保支付的费用由就医地医保部门先行垫付,要做好异地就医参保患者信息记录和医疗费用记账,疫情结束后全国统一组织清算。

异地就医确诊患者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由就医地按照《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经费有关保障政策的通知》(财社〔2020〕2号)有关规定执行。对异地就医疑似患者医疗费用,按以上结算办法执行。

减少群体聚集性事件

为防控疫情,减少人员流动,在保障医保基金安全的前提下,疫情期间,尽可能减少人员聚集。对于每月特病集中鉴定工作,各区县医保局应精心组织,改集中鉴定为随到随检,特病资格自鉴定完毕的次月起效。疫情期间,允许病情稳定的特病患者,经特病定点医院医生评估后,在符合我市特病管理规定基础上,可一次性开具不超过三个月用量的药物。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 黎静 实习生 柳砚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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