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关于市政协四届五次会议第0136号提案的协办意见

16.03.2017  20:38

市扶贫办:

现提出《关于“两翼”特困地区高山生态扶贫搬迁的提案》(第0136号提案)的协办意见,供你们答复委员时参考。

一、着力抓好贫困户搬迁

一是实施差异化补助,提高对贫困户的补助标准。将搬迁补助标准由2013—2015年的8000元/人提高到10000元/人,区县根据贫困程度情况制定差异化政策,但最低不得低于8000/人。黔江、忠县、武隆、开州等区县还对特困户每户另补助3-5万元;市扶贫办2014—2015年安排366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贫困户搬迁差异化补助,对贫困户建房贷款给予担保费补助和5%的扶贫小额到户贷款贴息。二是地票政策优先考虑贫困户。《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优化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及地票交易流程方案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3〕921号)提出,尽量缩短地票交易周期;对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要优先审查、优先备案、优先验收、优先纳入地票交易;按照市政府要求,积极开展农村居民房屋抵押登记、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收益权质押登记和地票质押登记工作,为搬迁群众资金筹集发挥了积极作用。三是优化搬迁安置方式。正确处理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的关系,鼓励梯度转移,引导房屋置换;坚持自建和代建相结合,一次规划、分步实施、量力而行推进集中安置点建设。四是通过提高补助标准、扶贫集团对口帮扶、“圈翼”帮扶、慈善总会向社会募捐、区县财政补助等渠道解决特困户“搬得出”问题。

二、积极培育后续产业

后续产业发展是确保搬迁农户安稳致富的关键。一是完善产业扶持政策。《重庆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转发〈市农委等部门关于大力发展特色产业促进精准脱贫的意见〉的通知》(渝扶组发〔2016〕3号),出台了涉及财政、金融、保险等方面18条政策措施;《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产业扶贫配套政策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农办发〔2015〕86号),明确了财政投入倾斜、创业就业补贴、农业保险保费补助、贷款贴息和免担保费用等20条政策措施;市里出台了一个产业扶贫规划纲要、一个产业扶贫规划,18区县出台了产业扶贫规划。二是大力扶持发展特色效益农业。坚持扶贫搬迁与产业发展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因地制宜、因户施策,力争使每户搬迁户都有一份“菜园地”、一个增收项目。市级现代特色效益农业资金增量部分70%以上安排到18个贫困区县,扶持范围放宽到贫困区县所有扶贫产业。2016年安排18个贫困区县农业发展资金30.5亿元,中央农业基本建设投资2.8亿元;18个贫困区县产业扶贫总投入28.58亿元,带动农村建卡贫困人口20.6万户65万人。三是拓宽增收渠道。按照“人口下山、产业上山、产品出山、旅客进山”的思路,支持自主创业,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微型企业等,从事农产品初加工、商贸流通、乡村旅游,或就近就地务工,有817个集中安置点发展乡村旅游。四是狠抓技能培训。整合新型农民培训、阳光工程培训和农业实用技术培训,面向搬迁农户传授生产、营销、管理等知识,让搬迁户每人掌握1—2门实用技术。五是强化政策扶持。市农委已安排资金3.2亿元专项资金,并将继续对每个新增安置点安排10万元专项资金,支持市级集中安置点所在村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新型经营主体培育等。市扶贫办对发展特色产业、乡村旅游的贫困搬迁户分别给予资金扶持,搬迁贫困户参加实用技术培训全免学费、报销交通费、补助一定的生活费。

三、加强安置点建设管理

尽量依托现有基础设施,综合考虑新农村建设、生产耕作、产业布局、区位条件、地质条件、群众意愿等因素,以城镇郊区、产业园区、景区周边、农村集镇为重点,量力而行,一次规划,分步实施。及时公布和调整优化安置点布局,及时调整用土规划、合理确定用地规模、加快完善用地手续。严格质量监管,落实监管责任,邀请搬迁农民参与安置房屋建设监督甚至参与建设,确保建筑质量安全。深入贯彻《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集中力量开展扶贫攻坚的意见》(渝委发〔2014〕9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2013—2017年高山生态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的通知》(渝府办〔2015〕24号)等文件要求,每年“圈翼”对口帮扶资金优先用于集中安置点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市农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出台了安置点建设30项可整合资金项目目录,市环保局将571个安置点纳入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平均每个点市以上补助资金50万元以上),市城乡建委对结合安置点建设的农民新村市级示范点每个补助100万元,市财政加大对区县特别是贫困区县的转移支付力度。深入贯彻中央和市里农村社区建设意见,加强集中安置点社会管理,丰富文体活动,引导群众尽快适应新环境、融入新群体、开始新生活。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2017年3月13日

(联系人:杜成才,联系电话:89133240,邮编:201121)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3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