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十大亮点

19.02.2016  09:05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5年11月26日经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这将对我市贯彻依法治国、依法治安、依法治市产生深远的影响。

    《条例》立足重庆实际,坚持问题导向,体现改革精神,固化经验成果,对《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予以细化和完善,80%的规定具有创新性、实效性,使法律规范更接地气、更好操作,呈现十大亮点。

    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

    为进一步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在上位法的基础上,充实细化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一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相关负责人、相关机构和从业人员的具体职责,厘清了一个主体责任与多个主体责任之间的关系。二是规定了从业人员岗前、岗中、岗后的安全要求。三是细化了生产设施设备、危险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要求。四是明确了隐患排查、应急救援责任。

    完善了各级政府及部门安全监管职责

    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政府、部门及其相关负责人的安全监管职责。一是规定了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安全监管职责。二是规定了安监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协调职责。三是规定了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本行业、本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管,承担本行业、本领域安全生产直接监管责任。四是明确了中央在渝企业、市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由市级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共同监管。

    明确了基层安全监管职责及委托执法规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开发区管理机构因熟悉当地情况,是安全监管的第一防线,需要强化其职能作用。一是对基层安全监管机构的人员配备、检查权限作出了具体规定。二是对委托基层安全监管机构实施行政执法的委托权责作出了细化要求。三是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可以由其所属的行政执法机构实施。

    强化了协会组织的安全生产管理作用

    目前,在发达国家的安全生产管理中,行业协会担负着主要职能,发挥着重要作用。为充分发挥我市协会组织的安全管理作用,在上位法的基础上明确了更加具体的规定,规定了协会组织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信息咨询、技术交流、教育培训和安全社区建设等服务,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参与相关安全生产检查,参与制定安全生产相关标准。

    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技术机构安全职责

    近几年,青岛中石化“11·22”输油管线爆炸事故、昆山“8·2”爆炸事故、丰都长江二桥“10·12”坍塌事故等一批重特大事故,暴露出生产经营单位一系列的安全技术管理问题,事故的深层原因往往都是技术层面的问题,技术缺陷已成为引发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重要原因。因此,通过强化生产经营单位技术负责人的责任,明确技术机构的安全职责,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技术管理责任落实。

    规定了物业机构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目前,居民小区事故多发,但却难以找到事故的防范部门和责任主体,成为安全生产的一个死角。本着立法解决问题原则,在全国地方性法规中首次对物业服务企业明确了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和法律责任,要求其在自身经营范围内开展经常性安全检查,发现处理安全隐患,填补了一个安全生产管理的空白。

    强调了公共安全场所的强制性安全要求

    为加强公共安全管理,规定了危险物品仓库和公众聚集场所的强制性安全要求。一是为吸取教训天津“8·12”事故教训,明确规定储存和堆放危险物品的仓库或者其他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载明危险物品的名称、种类、数量和安全须知、消防要求等注意事项。二是对车站、码头、机场、歌舞厅、影剧院、体育场(馆)、宾馆、饭店、商(市)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网吧、酒吧等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从经营条件、疏散通道、消防器材配备、应急救援及演练等方面作出了强制性规定。

    增强了安全生产地方标准的法律地位

    标准是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律的延伸与细化,起着技术性法律规定的作用,是依法治理、技术治理和社会治理的综合表现。明确将安全生产地方标准作为我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遵循的重要条件,体现了深化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改革和依法治安的要求,有利于加强和规范我市安全生产工作,推进安全生产管理向法治化、科学化、现代化、规范化方向发展。

    确立了事故调查处理和事故责任认定的法律规

    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明确了事故调查处理的实体规定和程序规定。一是规定了重大事故、较大事故由市安监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一般事故由区县安监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二是明确了市安监部门对组织调查的事故进行批复的权力。三是明确了对谎报、瞒报事故责任认定的法律规定。

    完善了法律责任规定

    在上位法的基础上,细化了生产经营单位及相关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对应的行政处罚,明确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完善了行政管理人和行政相对人的义务和责任规定。这些法律规范充分考虑了我市安全生产工作和生产经营单位运作的实际情况,使义务规定和法律责任规定大致平衡,具有极强的可操作性,增强了法律责任追究对遏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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