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九龙坡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07.07.2017  18:23

九工商高经处字(2017)02号

当事人:重庆禅径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500107MA5U819K03

住 所:重庆市九龙坡区奥体路1号附11-3-16-7号

注册资本:伍佰万元整 邮政编码:400039

电话号码:13527525613

法定代表人:陈德毅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 一般经营范围:销售针纺织品、日用百货、农副产品(国家有专项管理规定的除外)、健身器材、文体用品、电子产品(不含电子出版物)、陶瓷制品、橡胶制品、塑料制品、金属材料、五金、交电、电线、电缆、钢材、矿产品(国家有专项管理规定的除外)、通讯设备(不含卫星地面接收设备)、计算机配件及耗材、机械设备、汽车配件、摩托车配件、办公设备、建材(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和一类易制毒品),企业形象策划。(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2016年10月14日 核准日期:2016年10月14日

营业期限:自  2016年10月14日  至  ——

登记机关: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九龙坡区分局

2016年11月23日,自然人吴某向我局举报,自称是当事人住所的产权人,她从未将该房出租给当事人作经营场所,并提供了房屋产权证明,要求我局查处。经审查举报材料,调取公司档案,以及现场检查,当事人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违法行为,经本局负责人批准于2016年12月9日对该案立案调查 。   

经查:当事人成立于2016年10月14日,住所:重庆市九龙坡区奥体路1号附11-3-16-7号 , 法定代表人:陈德毅,电话号码:13527525613。经营范围同上。当事人自2016年10月14日成立后至2017年4月16日无正当理超过六个月未开业。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予以证明:

第一组:当事人企业档案。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法定代表人及股东情况、公司注册登记情况。

第二组: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艾某的笔录(含身份证复印件)、吴某和刘某的情况说明(含身份证复印件)、重庆市九龙坡不动产登记中心房屋登记信息查询证明,高新区国税局的说明、九龙坡区地税局的说明。证明当事人住所原产权人是艾某,现产权人为吴某和刘某,他们均未将该住所出租给当事人作经营场所,当事人自成立以来未在该住所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组:我局执法人员2016年11月28日拔打当事人联系电话的记录、我局2017年1月10日在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众信息网发布的公告截屏、我局2017年1月10日在本局公告栏张贴公告的照片、重庆开门红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的情况说明及公司基本情况截屏。证明通过电话、现场检查、公告通知以及向房屋中介了解等方式均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

第四组:吴某的情况说明。证明案件来源。

鉴于当事人不在登记住所,无法通过直接、邮寄方式与当事人取得联系,本局于2017年6月9日通过公告方式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和陈述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截至2017年6月24日,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也不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当事人自2016年10月14日成立后至2017年4月16日无正当理超过六个月未开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可以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吊销营业执照。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九龙坡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同时,当事人也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登录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庆)(http://gsxt.cqgs.gov.cn/)向社会公示本处罚信息。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九龙坡区分局

2017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