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市四届人大五次会议第0509号建议的复函

19.05.2017  15:50

            渝工商函〔2017〕82号

邓明鉴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我市取消“国宾啤酒”、“乐堡啤酒”等酒水商品销售中收取瓶盖押金的建议》(第0509号)已收悉。衷心感谢您对我市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关心和支持。经与市商务委共同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啤公司”)系我市酒水生产的重要企业,旗下拥有“山城”“国宾”和“乐堡”等多个知名啤酒品牌。

重啤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为降低消费成本和生产成本,促进资源循环利用,采用了酒水与瓶、盖等包装物分离销售的模式。“重啤公司”产品在市场上的售价为酒水价,不包含瓶、盖等包装物。为保障瓶、盖等资源能及时回收,“重啤公司”在销售产品时,经购销双方合同约定,另向经销商加收了金额不等的瓶、盖押金,其中:“国宾”酒瓶0.5元/个、瓶盖0.2元/个,共计0.7元;“乐堡”酒瓶0.5元/个、瓶盖0.4元/个,共计0.9元;“山城”酒瓶0.5元/个。经销商在退还瓶、盖时,“重啤公司”会立即与其结清押金。

经查,“乐堡”瓶盖原材料系高级航空铝材,由“重啤公司”以236000元/吨的价格,从佩里科尼苏州瓶盖制造有限公司购进。每吨约有瓶盖80万个,单价约0.295元/个,有较高回收利用价值。“重啤公司”将回收后的“乐堡”瓶盖以300元/吨的价格,销售给重庆中宝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

二、事实认定

我局会同市商务委对“重啤公司”的前述经营行为认真调查研究后认为,其行为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十三五”时期促进酒类流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重庆市酒类商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属正常的民商经营行为。此外,从节约资源的角度看,瓶装啤酒使用的玻璃瓶,经清洗消毒后可循环使用,瓶盖集中回收处理,避免随意丢弃,也保护了环境卫生。

我局鼓励“重啤公司”合理降低生产成本,履行环境保护义务,但同时要求,该公司不能以此加大经销商和消费者负担,瓶、盖押金应作出合理性调整。

      三、已开展的工作

虽然“重啤公司”的经营行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但本着营造更好的市场经营秩序,切实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原则,我局对“重啤公司”提出以下要求:

(一)啤酒瓶、盖押金必须合法收取、使用,做到一次一结,不得长期无偿占有;

(二)不得采用不退还押金或者扣减等方式,强行要求经销商购买其不需要的产品;

(三)对经济价值不太大的“国宾”瓶盖实行零押金回收,适当考虑降低“乐堡”瓶盖押金标准。

尊敬的邓明鉴代表,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是一项系统工程,作为主管单位,我局将在以后的工作中与相关职能部门通力合作,进一步在市场管理、市场监测、合同监督、诚信体系建设等方面加大工作力度,加强市场自律、规范市场经营行为。

此复函已经我局周勇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填写在回执上寄给我们,以便我们进一步改进工作。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5月17日

邮政编码:401100

联系电话:63711553  13908307825

联 系 人:邹磊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市政府督查室,市商务委。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                            2017年5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