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津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渝江津工商经处字〔2018〕26号)送达公告

04.07.2018  18:01

当事人:重庆看板传媒有限公司

据反映,当事人在江津区东江美景等小区电梯内发布内容为“爱我就请包养我,包养价:1600元”等字样的电梯轿厢广告,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七)项之规定,属于广告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行为。此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本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决定:

一、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

二、没收广告费用10200元;

三、罚款200000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纳至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名:重庆市财政局;账号:020101040007843),逾期未缴纳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局于2018年6月22日、6月27日先后两次采取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的方式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渝江津工商经处字〔2018〕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当事人拒绝签收,本局决定在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众信息网进行公告。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津区分局

              2018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