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涪陵区分局吊销营业执照公告

09.08.2017  04:02

经查:重庆生谌宝商贸有限公司、重庆韦仁东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名单附后)成立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

2017年7月12日,本局依法在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众信息网和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涪陵区分局公示栏向当事人公告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和当事人应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对此,本局决定吊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因通过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向当事人直接或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故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采取公告送达,自吊销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自吊销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南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同时,你单位也应当在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登录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庆)(域名为:http://gsxt.cqgs.gov.cn/)向社会公示本处罚信息。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涪陵区分局

2017年8月7日

企业名单.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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