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璧山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公告

18.05.2017  03:21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钱霈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一案,现已调查终结。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现将本局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向当事人钱霈(身份证号码:52212319741117401X)告知如下:

经查明:当事人钱霈于2017年1月18日在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璧铜路125号附3号销售侵犯“茅台”、“MAOTAI”、 “”(图形)、“”(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现责令你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侵权的标注有“茅台”“MAOTAI”、 “”(图形)、“”(图形)注册商标的“茅台品鉴酒”75件(500ml/6瓶),“茅台贵宾酒”111件(500ml/6瓶),“茅台家宴酒”87件(500ml/6瓶),“贵州茅台镇茅台VIP酒”11件(500ml/6瓶);

2.罚款170000元。

本处罚决定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璧山区工商银行(帐户:重庆市财政局,帐号:3100021709024932270)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璧山区分局

2017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