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荣昌区分局撤销变更登记公告

10.08.2017  04:22

重庆垲新利饲料蛋白厂(普通合伙)

经查:你厂在2012年3月14-15日向荣昌县工商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过程中提供了虚假材料,并于同年3月16日取得了变更登记。你厂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所指的情形,构成了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本局对你厂作出如下决定:撤销你厂2012年3月16日的变更登记。

经电话联系你厂及相关人员,确认无法直接送达撤销决定书,我局采用邮寄方式向你厂及相关人员送达撤销决定书,因部分相关人员拒绝签收,现将该决定予以公告。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荣昌区分局

2017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