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悦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书渝环监罚〔2016〕149号

01.06.2016  07:02

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渝环监罚〔2016〕149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悦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邦芳

营业执照注册号:500109000040386

组织机构代码:77847223-6

地址:重庆市北碚区天府镇石家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于2016年1月20日对重庆市悦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发现该单位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向外环境排放废水、废气,经采样监测,外排废水中含有总铬、总镍、化学需氧量等污染物。

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16年1月20日,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执法人员对重庆市悦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现场配检人员冉启华所做《调查询问笔录》。证明重庆市悦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进行生产并向外环境排放废水。

2.视听资料。证明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外排废水进行了采样。

3.《重庆市环境监测中心监测报告》(渝环(监)字[2016]第SZD11号)。证明水样中含有总铬、总镍、化学需氧量等污染因子。

4.《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市悦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重庆市悦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关于排污者必须按规定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已构成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的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查明事实,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于2016年4月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监告〔2016〕51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监改〔2016〕26号)告知重庆市悦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重庆市悦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收到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申请听证,于2016年3月17日向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递交了一份陈述,述称:我司已纳入北碚区环保“四清四治”专项行动整治范围,已委托环评公司编制治理方案,积极争取完善排污许可证手续。

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经复核认为:

1.重庆市悦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将生产废水直接排入外环境,已构成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应予处罚。

2.重庆市悦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所述“我司纳入环保‘四清四治’”的理由不能成为法定免责理由,“四清四治”工作要求企业停产整治,该公司虽然积极整改,但并未停止生产,并向外环境排放污染物,故不能免予处罚。对该环境违法行为,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依照《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但鉴于该公司排水未超标,且积极整改,故依据《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附件《重庆市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未取得排污许可(临时许可)证排污(无证进行建筑施工除外),责令停止排污,①超标0.5倍(不含本数)以下的(其中噪声超1分贝(不含本数)以下,pH值在5.5-6或9-9.5的,第一类污染物超0.2倍(不含本数)以下的),处2万-5万”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

3.我市正在实施环保“五大行动”,努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本市一切排污单位都因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重庆市悦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本次处罚后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同时加强管理,落实各项措施,杜绝违法行为再次发生,为我市生态文明建设做出贡献。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一条“未取得排污许可(临时许可)证排污的,责令停止排污,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生产”的规定,决定对重庆市悦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叁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缴款时,请将《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一式三联一起交给银行工作人员做账。缴款完毕后请与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法规处联系(联系电话:89188806),罚款到账后将银行返还的第一联“回单”交回结案,同时换取“收据”联。

逾期如不缴纳,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

2016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