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政府首次为环境损害赔偿案当原告

25.01.2018  12:42

    1月24日,记者从市一中法院获悉,由市人民政府、两江志愿服务发展中心诉重庆藏金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藏金阁公司”)、重庆首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旭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已经结案,判决于近日生效。被告藏金阁公司与首旭公司被判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441余万元,并在省级或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据了解,该案件是重庆市人民政府首次以赔偿权利人身份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近两年偷排放废水14余万吨

        据该案承办法官市一中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贾科介绍,藏金阁公司位于江北区港城工业园区内,入住园区的电镀企业产生的废水由藏金阁公司的废水处理站负责处理。

        2013年12月,藏金阁公司与首旭公司签订《电镀废水处理委托运行承包管理运行协议》(以下简称《委托运行协议》),首旭公司开始承接藏金阁电镀工业中心废水处理项目。

        自2014年9月起,藏金阁公司和首旭公司在明知其废水处理站1号综合废水调解池中,存在一根未经封闭的120毫米管网与市政废水管网连通的情况下,仍然利用该管网将未经处理的含重金属废水直接外排流入长江。经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执法人员调查查明,从2014年9月1日到2016年5月5日,共违法排放废水量达145624吨。

        同时,经采样监测分析,废水中铬、锌、铜、镍等重金属浓度均超过国家标准,某种重金属浓度竟超过国家标准189倍。经市环境科学研究院鉴定评估表明,该案违法排放电镀废水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费用高达1441万余元。

        两被告连带赔偿1441万余元用于开展替代修复

        2017年9月26日,市一中法院公开开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

        “违法排污是首旭公司的行为,与我公司无关,应由首旭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在庭审中,藏金阁公司辩称,因其与首旭公司签订了《委托运行协议》,所以该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法院认为,藏金阁公司作为排污主体,具有监督首旭公司合法排污的法定责任,依照《委托运行协议》其也具有监督首旭公司日常排污情况的义务,本案违法排污行为持续了1年8个月的时间,藏金阁公司显然未尽监管义务,应当对环境污染后果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对藏金阁公司和首旭环保实施的违法排污事实予以确认,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441万余元,由重庆市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门和重庆两江志愿服务发展中心结合本区域生态环境损害情况用于开展替代修复;判令二被告在判决生效十日内,在省级或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将探索采取分期赔偿

        “长江水域生态系统的维护涉及到千家万户乃至子孙后代的利益,通过法庭审判,我们对于自身过错和危害后果已经有了深刻的认识和悔意,在此真诚地向广大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1月22日,重庆日报、重庆晚报等媒体刊登出一封署名为藏金阁公司和首旭公司的公开道歉信。

        “判决这两家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道歉,是因为该案件损害的并不是某一个民事主体的私利,偷排废水进入长江,损害的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的利益。”贾科说。

        据了解,目前,两家公司有赔偿的意愿,但由于赔偿能力不足,接下来将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探索采取分期赔偿的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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