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教育督导条例》明日起实施
开学在即,细心的家长将在不少学校的公示栏看到一些变化:该校所在片区的督学照片、电话被公开出来,家长如遇到学校有违规行为,可向该片区督学反映。这是8月28日记者从市人大常委会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的,因为从9月1日起,备受关注的《重庆市教育督导条例》开始实施。
根据《重庆市教育督导条例》规定,教育督导机构可以对同级政府的职能部门,就教育经费预算编制、教育经费投入管理和使用情况,以及社会普遍关注的教育问题等进行监督;对学校而言,可以就依法治校,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师德师风、校风学风建设等情况进行督导。
“市人大常委会就教育督导进行立法,主要是深入推进教育的管、办、评分离,构建督政、督学、监测三位一体的督导体系,深化教育体制改革。”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委主任委员兰运华说。
而此前,由于教育行政和教育督导机构、职责分工不太明晰,导致一些教育行政官员身兼督导职务,造成集“运动员”和“裁判员”于一身的现象。
《重庆市教育督导条例》则明确规定,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教育督导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教育督导工作,审议教育督导工作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教育督导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被督导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教育督导机构依法实施的教育督导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市教委主任周旭在新闻发布会上也表示,构建管、办、评分离的教育新机制,有利于强化对教育的监督管理,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古富香表示,条例为了增强教育督导的实效性,对督导结果的运用进行了规定。
例如,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将督导报告、评估监测报告通过政府公众信息网向社会公布,可根据督导结果,约谈被督导单位主要负责人,督促其改进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督导报告作为对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作为对被督导单位主要负责人任免的重要参考。同时,对被督导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奖惩应当征求教育督导机构的意见等。
《重庆市教育督导条例》还对教育督导机构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予以明确。督学或者教育督导机构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干扰被督导单位正常工作,或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影响督导结果公正的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对督学还应当解任或者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强化督导 推进教育治理现代化
本报评论员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颁布的《重庆市教育督导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5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市第一部专门的教育督导法规。它的施行,标志着我市教育督导工作走上了依法推进的轨道,这对于推进政府教育管理方式的转变,构建管、办、评分离的教育新机制,强化对教育的监督管理,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加强教育督导是世界教育强国的通行做法,也是衡量一个地方教育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作为《教育法》规定的基本教育制度之一,教育督导制度一直被喻为“教育警察”,它通过对各级各类教育实施监督、指导,在保障教育改革发展、推动地方政府履行教育职责、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推动教育重点难点热点问题解决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如今,全面深化教育综合改革的新形势新任务,则对教育督导发挥保驾护航作用提出了更高要求。本着针对问题立法、立法解决问题的立法精神,《条例》从法制层面对教育督导制度进行了系统梳理与设计,在增强教育督导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实现教育督导全覆盖、增强督导工作的操作性、实效性等方面,都予以了破题。比如,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实现管办评分离,《条例》则解决了政府在管教育、办教育和评教育中的角色定位,增强了教育督导机构的相对独立性;通过将教育督导对象扩展到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则不仅实现了教育督导的全覆盖,也有效解决了同级督政缺乏法律依据的问题;在规范督导实施程序方面,则通过综合督导、专项督导和经常性督导等多种形式,通过“召开学生及其家长座谈会时,学校管理人员和教师应当回避”等督导考察回避制度,来增强督导工作的操作性;通过将教育督导报告作为考核、奖励、任免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重要依据等形式,则强化了问责,增强了督导结果的运用,增加了教育督导的实效。
可以说,《条例》里有许多亮点,都体现出教育督导工作的制度创新,都展现出公共管理者紧抓教育这一民生事项的努力,都在彰显公共治理更加注重问题导向、改革导向。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施行。充分发挥教育督导职能作用,把法律规定落到实处,离不开严格执法,也离不开公共管理部门的积极作为。我们要以《条例》施行为契机,加快体制机制和制度创新,努力探索教育督导的新思路、新办法,着力构建充满活力、富有效率、更具特色的重庆教育督导新格局,来进一步推动教育发展方式和管理模式发生深刻变化,不断开创教育督导工作新局面,推进教育治理现代化,为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提供重要保障。
专家观点>>>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市教委高教处处长蒋后强——
教育类法律的实施有了考核压力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市教委高教处处长蒋后强表示,教育督导法律就是为了落实教育法而立的法,“督导”在于督政、督学。
“督政”重在监督,主要内容就是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监督;“督学”重在对辖区内教育教学进行专业指导、监测评估。因此,《重庆市教育督导条例》的实施,使教育类法律的落实有了监督,有了考核压力。
蒋后强说,也有专家对教育督导机构及督学的工作机制表示担忧,认为该条例规定在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了教育督导委员会,加强了教育督导机构及督学的权威,但真正的教育督导工作机构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教育督导室又设在各级政府的教育行政机关内,因此担心该条例实施的质量。
但是蒋后强表示,西方法律制度的监督体系强调的是相互制衡,恰恰相反,我国监督制度设计的理论假设是自我纠错原理,强调的是各部门间的分工与协作关系,因此这种体制的设计符合我国的政治体制。
教育督导部门主要督导些啥?
对同级政府的有关部门或下级人民政府:
● 督导各级各类教育的规划布局、协调发展,办学条件改善、提供公共教育服务情况;
● 督导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和均衡发展情况;
● 督导教育突发事件处置情况;
● 督导教育改革发展任务完成情况;
● 督导教育经费预算编制、教育经费投入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 督导校长队伍建设、教师配备及待遇保障情况;
● 督导社会普遍关注的教育问题解决情况。
对辖区内学校:
● 督导依法治校、实施素质教育、教育教学质量和教育教学改革等情况;
● 督导教师队伍建设、招生、学籍管理、学校的安全和卫生等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 督导教学和生活建筑、设施、设备等硬件的配备、使用和安全情况,教育经费投入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 督导学校德育工作和师德师风、校风学风建设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