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新版“低保条例”下月施行 低保标准每年调整

28.04.2016  20:08

  昨日,市人大召开新闻发布会称,经过修订的《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6年3月31日经市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将于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条例作了较大修改。”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张山介绍,新条例明确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将与经济社会发展、居民生活消费水平变化和基本生活必需品物价指数变动挂钩,每年调整。

  新条例对低保对象的认定从身份和财产两个方面进行了细化和完善,并重新确定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职责,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直接受理低保申请。

  在低保的申请执行方面,新条例进一步规范了低保的申请和审批程序,细化了申请材料、受理时间、调查核实、群众评议、信息公示等内容;新条例调整了低保金的发放方式,将农村低保由按季度发放修改为与城市一样,按月发放,取消了乡镇街道组织发放的方式,统一为金融机构代发。

  张山称,新条例还细化了低保对象的权利义务。明确规定低保对象要进行失业登记、参加培训、不得拒绝介绍工作、从事农业劳动等。其中,特别增加了“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和消费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义务。

  此外,新条例还完善了对低保对象的动态管理和定期核查制度,完善了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将对低保对象分情形规定核查周期,并根据核查情况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

  据透露,截至2015年12月底,重庆共有22.6万户37.52万人享受了城市低保,共有27.39万户50.26万人享受了农村低保。目前,重庆城市低保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420元,农村低保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230元。

    记者 李析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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