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发布会】重庆市检察机关惩治证券期货犯罪白皮书正式发布

30.12.2021  16:12


12月24日,重庆市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重庆市检察机关惩治证券期货犯罪白皮书》(下称《白皮书》)。这是重庆市检察机关首次发布惩治证券期货犯罪白皮书。


发布会现场,市检察院检察四部主任肖波介绍了近六年全市证券期货犯罪案件基本情况、证券期货犯罪案件主要特点以及对策建议,同时公布了重庆市检察机关惩治证券期货犯罪典型案例。


发布会由市检察院政治部宣传室主任侯映雪主持,新华社、中新社、法治日报、央广网、国际在线、重庆日报、上游新闻、华龙网、重庆法治报等12家媒体参加了发布会。


全市证券期货犯罪案件基本情况



据介绍,近年来,全市检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等部署要求,与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等部门各负其责、相互配合,不断健全办理证券期货犯罪案件的制度机制,加强专业化能力建设,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白皮书》显示,2015年至2020年,全市检察机关受理证券期货犯罪审查逮捕案件共计15件22人,批准逮捕11件15人;受理证券期货犯罪审查起诉案件共计22件39人,起诉18件28人。此类案件的犯罪分子学历普遍较高,大学本科及硕士以上学历占69%,且涉案人员过半数为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反侦查意识强。同时,办理的此类案件绝大多数为最高检指定管辖的案件,22件案件中有21件均为指定管辖案件。


全市证券期货犯罪主要特点


——案件类型集中,“传统”罪名频发。从罪名类型分析,证券期货犯罪案件主要集中在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等“传统”罪名,此类犯罪行为持续高发,占比90%以上。其中,俗称“老鼠仓”案件的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占比达67%;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占比25%。


——共同犯罪较多,亲友包庇明显。近年来,鉴于行业监管日趋严格,单独作案难度增大,导致共同犯罪,特别是亲友共同作案现象突出。22件案件中,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与家庭成员或好友共同犯罪的案件有11件,占比50%。


——犯罪隐蔽性强、金额大,异地取证困难。证券期货犯罪涉及交易金额和获利金额都特别巨大,大多趋同交易金额高达人民币几千万元甚至上亿,且案件主要犯罪地在外省,犯罪行为隐蔽。行为发生时间普遍距离案发和公安机关调查时间较长,异地取证困难。


对策建议


为落实中央、最高检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期货违法活动的要求,有效应对当前资本市场违法犯罪活动的变化,《白皮书》就当前证券期货检察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建议:


——不断完善金融法律法规,充分发挥行业自律功能。完善的法律法规是资本市场规范运行的外在保障,严格的行业自我约束体系是证券期货资本市场良性循环的内生动力,只有“内外兼修”资本市场才能健康发展。一是贯彻实施新修订的证券法。加快制定期货法,制定修订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新三板市场监督管理条例、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实施办法等配套法规制度,提高证券期货犯罪的违法成本。二是加强券商、基金公司等市场主体合规内控机制建设。建议券商、基金公司等建立健全合规内控管理体系,制定可操作性强的管理制度和流程。同时,注重合规文化建设,通过合规培训、绩效考核等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教育,从“硬件”和“软件”两方面预防从业人员违法犯罪。


——以专业化办案为切入点,打造专业化办案团队。证券犯罪专业强,隐蔽性高,作案手段不断翻新,对检察机关的办案水平也提出更高的要求。打铁还须自身硬,只有打造一支专业化、精英化的办案队伍,才能应对形势复杂的证券期货类犯罪。一是健全检察官办案团队管理机制。强化人员交流、参办案件、提供咨询的力度,积极发挥专业办理、权威引导、优质高效的“头雁”作用,同时选拔和培养一批既懂金融证券、又懂法律的复合型人才,充实证券期货专业化办案团队。二是定期举办法律讲堂、专题培训。结合证券期货犯罪办案基地实际,联合市内外检察机关、高等院校等围绕办案能力、犯罪预防、师资培训、专题调研等内容开展专题培训,不断提升办准办好案件的能力以及新形势下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的能力。


——不断完善两法衔接机制,构建全方位监督体系。建立完善侦查机关、检察机关、行政监管部门信息共享制度,构建全方位监督体系,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无缝衔接,提高监管效率和打击力度。一是注重在办案中积极发挥主导作用。对于案情复杂、重大的证券期货犯罪案件,积极介入引导侦查,及时提出侦查取证建议,引导侦查机关有针对性地调取证据、固定证据,确保案件质量和办案效率双向提高。二是注重与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侦查机关等的交流协作,构建信息共享、联合调研、辅助办案等工作机制。同时,针对新类型、新情况的复杂案件开展会商,确保案件性质认定、证据标准统一完善。三是注重与证券期货行业协会建立长效联络机制。及时关注证券期货市场发展和需求,共同探索研究法律服务专项工作。同时,积极开展从业人员警示教育、证券期货法治宣传,提升从业人员的法治意识,从源头上降低证券期货类犯罪风险。


重庆市检察机关惩治证券期货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

王某某等三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多次在W省H基金公司获取H基金交易指令等未公开信息,将信息传递给其父王某甲、其母宋某某进行股票交易,累计趋同买入金额达8.78亿余元,非法获利1773.37万余元。检察机关以王某某、王某甲、宋某某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万元;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90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10万元。对三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典型意义】


该案系全国首例“零口供”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三名被告人拒不供认犯罪事实,为此,检察机关针对信息获取、传递和利用的关键环节全面补充证据,充分运用间接证据定罪规则,准确认定犯罪事实,依法提起公诉,获有罪判决。2020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将该案作为第十七批全国指导性案例发布,供全国检察机关参照适用。该案对于同类型“零口供”案件的办理提供了重要指引,拓宽了证明思路和方法,通过对间接证据的组织运用,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具有指导性意义,是重庆市检察院作为全国检察机关证券期货犯罪办案基地的重大工作成果。


案例二:

李某某、程某某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程某某(B公司董事兼董事会秘书)在W省B公司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多次将内幕信息泄露给被告人A投资公司的李某某。李某某即安排员工操作他人证券账户集中买入B公司股票,并在B公司发布《重大事项停牌公告》、正式停牌后陆续卖出,违法所得共计3646万余元。检察机关以程某某涉嫌泄露内幕信息罪、李某某涉嫌内幕交易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并追诉被告单位A投资公司涉嫌内幕交易罪。法院判处被告单位A投资公司罚金5000万元,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判处程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650万元。综合全案,挽回了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2300万元,实现了全案的罪责刑相适应。


【典型意义】


在金融领域的共同犯罪案件中,各被告人出于自我保护和逃避司法打击,相互之间往往更容易形成攻守同盟,为司法机关的调查取证设置障碍。本案的典型意义就在于检察机关通过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积极发挥检察机关的主导作用,对其中认罪的被告人提出依法予以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并确保对不认罪的被告人的指控力度,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确保全案各被告人罚当其罪,罪责刑相适应。


案例三:

童某甲、童某乙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童某甲在担任W省H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红利基金二组、成长基金一组基金经理期间,利用其职务便利将知悉的所任职基金产品的交易品种等未公开信息传递其父亲被告人童某乙。童某乙在名为“赵某某”、“徐某某”、“支某某”、“金某某”、“王某某”的证券账户内(实为童某乙控制),先于或同期于H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进行股票交易,累计获利1256万余元。检察机关以童某甲、童某乙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判处童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50万元;判处童某乙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610万元。对二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典型意义】


基金经理等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违规交易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交易与该信息相关的股票,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俗称“老鼠仓”案件)。本案系典型的“老鼠仓”,行为人通过事先获取的基金投资方向、投资量等方面的信息优势,告知亲属进行证券交易而获利,最终两人均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将加大对“老鼠仓”等证券市场中的交易欺诈行为的打击力度,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证券、期货市场的健康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新闻多一点


2018年12月,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设立检察机关证券期货犯罪办案基地的通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被确定为全国七个检察机关证券期货犯罪办案基地之一。


重庆检察机关证券期货犯罪办案基地是证券期货犯罪案件的专业化办案组织,不定期开展证券期货犯罪对策研究、业务培训、犯罪预防、法治宣传等工作。基地以司法办案为龙头,搭建集办案、研究、培训、预防“四位一体”的综合平台,组建证券期货犯罪刑事检察专业团队,并指定由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依托专业化办案机构、办案人员承担证券期货犯罪案件集中办理工作,全面提升办理证券期货犯罪案件的整体水平,充分发挥办案基地的示范引领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