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审议通过《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修订案)》

20.01.2016  12:19
   本网讯 近日,重庆市人民政府第113次常务会审议通过《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修订案)》(第298号政府令,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今年3月1日正式颁布施行。
  市政府常务会一致认为,《办法》草案内容架构严谨、制度设计科学、法言法语准确,条文合法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较强,立法质量较高。《办法》草案在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工作“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重要论述基础上,充分结合我市消防工作实际,对全市消防安全责任主体界定更加科学全面、责任制定更加细化明确,检查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更加健全,对于完善地方消防法律体系,强化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提升政府部门履职能力,提高我市火灾防控能力,促进社会经济稳步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修订后的《办法》共27条,主要从责任界定、职责明确、检查考核等方面对原《办法》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一是责任主体界定更加全面。《办法》草案对消防责任主体进行了重新界定,在政府职责方面,包含区县政府、镇(街)、村(居)、公安机关、政府部门等5个层级,在单位主体责任方面,划分为一般社会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火灾高位单位和6类特殊消防安全责任主体,立法体例更加完整,责任边界更加明晰。
  二是领导责任界定更加明确。《办法》草案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工作“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重要论述,重新将消防工作领导责任体系划定为主要负责人、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和分管业务工作负责人,并对各自消防工作责任进行了明确。
  三是单位主体责任更加强化。《办法》草案将单位区分划分为一般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火灾高危单位,并按照先一般单位,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火灾高危单位的递进式方法,对三类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进行分类表述,实现既兼顾一般单位又强化了重点单位和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
  四是政府和部门职责更加细化。在政府职责方面,《办法》草案至上而下对区县、镇街政府及村(居)民委员会各自履行的职责进行了细化和补充;在部门职责方面,《办法》草案既明确了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安全工作应履行的监管职责和相关具有公共服务性质政府部门的职责,同时还增设有关政府监管部门在特殊领域的消防监管职责。
  五是检查考核追责机制更加健全。《办法》草案明确了上一级人民政府每年要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所属部门年度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实绩和部门年度工作考核内容,并对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有关人员明确了责任追究措施。(审核人:陈维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