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市政协四届三次会议第0721号提案的复函

24.11.2015  18:53

李航委员:

首先感谢您对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提出的《关于建立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与“一岗双责”制度的建议》(第0721号)收悉,现摘要公开如下:

一、党政同责制度逐步推进

一是重庆生态文明建设的纲领性文件中明确了党政同责的具体内容。2014年11月,市委、市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渝委发〔2014〕19号),这是贯彻中央部署,立足重庆实际,突出问题导向,体现改革要求,指导全市生态文明建设的纲领性文件。其中明确要求各级党委、政府要深刻认识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极端重要性,自觉担负起本辖区内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责任,加快形成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其他领导配合抓的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格局。随后,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重庆市生态文明建设重点任务分工方案》,任务分解到51个市级部门,其中,包括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编办等党委部门,初步形成了齐抓共管的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格局。

二是用考核和督查促进党政同责制度的落实。市委出台《关于改进区县(自治县)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的意见》,强化约束性指标考核,加大资源消耗、环境保护等指标权重,渝东北和渝东南地区重点考核特色效益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联合开展生态文明建设专项督查,督促检查了21个区县(自治县)党委、政府和5个市级部门,有效的促进了生态文明建设政策措施的全面贯彻落实。

二、一岗双责制度逐步完善

一是环境管理体制实现纵向到底。全市1017个乡镇全部设立环保机构,配备环保员2498名,初步建立起了市级—区县—乡镇三级环境管理体系。乡镇环保机构的健全完善,为层层分解环保目标任务,实现环境监管纵向到底提供了强有力的体制保障。

二是环保目标任务分解横向到边。2013年,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十条”,市政府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3〕86号),将工作任务分解到了14个市级部门,同时,每年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目标,将任务分解到相应的市级部门,并纳入政府目标考核,基本建立了大气污染防治齐抓共管工作格局。

三、企业主体责任全面强化

一是大力开展新《环保法》宣传教育。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进一步增强各级党政领导干部、企业和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将新《环境保护法》纳入市委党校主体班培训课程,在区县(自治县)开展巡回宣讲50场,组织20余家市内外新闻媒体连续开展新《环境保护法》解读、案例分析和专题专访,通过重庆环保政务微博、重庆环保政务微信开展新《环境保护法》有奖竞答活动,吸引3万余名网名参加。

二是严格环境监管执法。在全市开展“四清四治”(清理“三同时”,治理违法建设;清理排污权,治理违法排污;清理风险源,治理安全隐患;清理监管点,治理监管缺位)环保专项行动和为期1个月的环境风险隐患集中排查,清查污染源8万余个,对排查的问题逐一进行整治销号。

三是全面加强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13号),明确要求加强环境监管执法能力保障,加强区县和乡镇级环境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强化环境监管执法能力建设,推进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保障一线环境监察执法和环境应急用车。

四是健全完善环境应急管理机制。出台《重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研发启用《重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系统》,实现预案动态化管理。持续巩固与各级安全监管、公安消防、交通管理等部门的应急联动机制成果,与市级有关部门签订应急联动机制,与上下游省市签订环境应急合作协议。

四、强化目标责任落实,严格责任追究

一是抓好突出环境问题整治。二是强化责任追究制度建设。强化环境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市公安局成立环境安全保卫总队,市高级人民法院在万州区、涪陵区等地设立5个环境资源审判庭,与市高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共同出台《关于集中办理环境资源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与市检察院共同制定《重庆市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与市公安局共同制定《重庆市环境保护与公安机关执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严厉打击环境领域违法犯罪行为进入“新常态”,“刑责治污”工作格局初步形成。出台《重庆市环境保护局约谈暂行办法》,规定应当约谈区县(自治县)政府的11种情形。深入推进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建设,加快建立环境保护“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

针对代表所提建议,我们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推动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制度进一步健全完善。一是深化环境管理体制改革。按照中央和市委的统一部署和安排,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深化生态文明建设体制改革,加快形成体现生态文明要求的目标体系、考核办法和奖惩机制,结合重庆实际适时修订完善有关部门“三定”职责,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组织保障和体制保障,建立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制度体系。二是强化环境法治建设。按照依法治市的总体要求,加快环境保护法治体系建设,修正《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制定《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加快形成较为完善的地方环保法规体系,用法治保障环境保护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三是严格环境监管执法。全面开展环境保护大排查、大检查,促进企业全面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行政拘留、追究刑事责任五项措施,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用“重典”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