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石龙电镀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03.07.2015  12:58

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渝环监罚〔2015〕224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石龙电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君福

营业执照注册号:渝南500108000082093 1

组织机构代码:20315619-5

地址:重庆市南岸区鸡冠石石龙村老泥湾社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经调查核实,重庆市石龙电镀有限责任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5年3月19日,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执法人员在重庆市石龙电镀有限责任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4-2-1车间盐酸雾喷淋吸收塔正在使用,但其喷淋水pH值为3,不符合工艺要求。

有下列证据为证:

1.《重庆市石龙电镀有限责任公司酸雾处理设施操作规程》、《石龙电镀4-2-1车间盐酸雾净化塔运行记录》,证明重庆市石龙电镀有限责任公司4-2-1车间盐酸雾喷淋吸收塔的喷淋水应呈碱性。

2.2015年3月19日对重庆市石龙电镀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毛卫东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3.《现场检查影视资料》(2015年3月19日);

证据2.3证明2015年3月19日,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执法人员对重庆市石龙电镀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该公司4-2-1车间盐酸雾喷淋吸收塔正在使用,但其喷淋水pH值为3,不符合工艺要求。

4.《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环境违法主体为重庆市石龙电镀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石龙电镀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 “排污者必须保持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使用,如实记录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维修、更新和污染物排放等情况”的规定。

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于2015年3月27日邮寄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监告【2015】116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监改[2015]51号)告知重庆市石龙电镀有限责任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立即恢复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使用。

2015年3月27日,重庆市石龙电镀有限责任公司向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提交了一份《关于4-2-1车间3.19酸雾塔喷淋泵故障的情况说明》,述称:1.设施运行不正常的原因是泵故障导致的,非主观故意;2.故障发生后,立即抢修,于当天下午修复正常;3.深刻接受教训,加强了环保设施检查频次,每天早上8:00和中午13:30检查共两次;4.车间属家庭式作坊,自给自足养活自己,经营困难,希望酌情从轻处罚。

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认为:

1.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应当协调并重,相互促进,互惠共赢。因此,既是发展经济主体又是保护环境主体的企业,在努力创造社会财富、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履行保护环境的法定义务。

2. 2015年3月19日,我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重庆市石龙电镀有限责任公司4-2-1车间盐酸雾喷淋吸收塔正在使用,但其喷淋水pH值为3,不符合工艺要求,已构成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针对本次违法行为,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2015年以来,该公司第一次被发现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情节,处罚额度依照《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或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第一次处1万-3万”的规定予以裁量。鉴于本次违法行为是泵机械故障导致,非主观故意,企业发现后立即进行积极整改,并增加了车间的巡查频次,故予以从轻处罚。

3.我市正在努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本市一切排污单位都因此负有重大而不可推卸的责任。重庆市石龙电镀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引以为戒,加强新环保法规的学习,增强环保法规意识,建立健全自主环境管理体系,杜绝违法行为再次发生,为我市生态文明建设做出贡献。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三条:“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或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决定对重庆市石龙电镀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缴款时,请将《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一式三联一起交给银行工作人员做账。缴款完毕后请与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法规处联系(联系电话:89188806),罚款到账后将银行返还的第一联“回单”交回结案,同时换取“收据”联。

逾期如不缴纳,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

201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