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财政局从严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管理

02.12.2015  11:00
  建立政府采购供应商库,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网上采购时,必须使用注册入库的供应商。列入“违法失信行为名单”的政府采购供应商,1至3年内禁止参加重庆市政府采购活动。
  近日,市财政局印发《重庆市政府采购供应商注册及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用新规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
  建立供应商库
  《办法》规定,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可通过重庆市政府采购网登记加入“重庆市政府采购供应商库”。供应商库实行统一管理、共同使用,采购人及其采购代理机构网上采购必须使用注册入库的供应商;未注册入库的供应商拟参与网上采购活动的,可以先获取采购文件,再补办注册登记手续,并在采购响应截止时间前注册入库。除网上采购外,不得因供应商未注册入库而限制或阻止其参加政府采购。
  《办法》强调,若政府采购项目适合自然人参与的,自然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规和政府采购文件的规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无需登记入库。
  权利与责任对等
  《办法》明确,注册的供应商享有以下权利:在指定的媒体上获取政府采购信息;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向市财政局提出改进供应商库的意见和建议等。
  而在义务方面,《办法》也规定,注册供应商应自觉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诚实,不得提供虚假材料等;依法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保守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接受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监督等。
  诚信十六“红线
  入库的政府采购供应商有16种情形之一的,将被列入“违法失信行为名单”,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重庆市政府采购活动。
  其中12种情形既将记入诚信档案,又将给予严肃查处。具体包括: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提供假冒伪劣产品;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另外4种情形将记入诚信档案:开标后擅自撤销投标,影响招标继续进行的;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的;拒绝提供售后服务,给采购人造成损害的;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有违诚实信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