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财政推出政府采购“合同融资”

21.04.2016  15:12
  即日起,凡在重庆进行工商登记的中小企业参加重庆政府采购活动并取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可以依据政府采购合同,根据自身需要向金融机构申请信用融资,金融机构以政府采购诚信考核和信用审查为基础,按相应的贷款优惠政策向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中小企业供应商发放贷款。
  中小企业在经济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但中小企业的生存发展经常面临着一个普遍性的难题:融资难。而政府采购已不仅是加强支出管理、节约财政资金的制度创新,还具有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政策功能,其调整产业结构、扶持实体经济的作用越来越大。近日,市财政局运用政府采购工具,出台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信用融资办法,专为中小企业开辟了一条融资“绿色通道”,希望借此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
  《办法》规定,融资额度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融资利率优于一般企业融资利率;融资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履行期限;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支付的,银行原则上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抵押和第三方担保,以及其他任何的担保条件。
  《办法》提出,银行要获得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业务资格,须先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业务的书面申请,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同时须将融资产品信息,包括包括授信条件、额度、期限、优惠政策、工作规程等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信用融资”信息专栏公开。
  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可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银行及银行提供的融资产品,并向银行提出信用资格预审申请。预审通过后列入银行的信用融资备选供应商库。供应商获得政府采购合同后,即可凭合同向银行提出信用融资申请,并按要求向银行提交相关申请资料。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贷款申请,从申请时点起,银行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放款。
  《办法》要求,供应商、融资贷款银行、采购人应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补充协议,供应商在融资银行开设用于还贷的账户,由银行将此账户信息向财政部门或采购人备案,备案完成后银行即可发放融资贷款。供应商履行完合同通过项目验收后,财政部门或采购人将采购资金支付到还款账户用于归还贷款。
  政府采购“合同融资”,能够实现企业、银行、政府共赢,一举三效:从政府的角度,利于实现财政资金的政策引导功能;对企业而言,利于解决融资难问题,为他们及时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提供资金保障,确保采购项目的顺利实施,实现业务规模的扩展;对银行来讲,利用政府采购项目稳定的资金信用,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拓展了业务空间,增加了客户渠道,利于其转型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