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财政重申举借政府债务财经纪律

29.10.2016  10:08
      一是区县政府为建设公益性项目确需举借政府债务的,应在市政府批准的限额内由市政府发行政府债券代为举借,不得通过平台公司或其他企事业单位等举借,不得安排任何单位为平台公司或其他企事业单位“借壳”融资。
      二是区县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对企业的注资、财政补贴等行为必须依法合规,不得违法违规出具任何担保承诺。
      三是违反《预算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举借政府债务或者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罚,将区县政府举债行为作为硬指标纳入市对区县“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防范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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