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金融办:小贷公司禁账外向客户收咨询费

26.03.2016  11:10

  在重庆,小微企业如果找小贷公司借款,贷款合同约定利率不得高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标准。若提供了客户真实需要的服务而收取费用的,需签订服务合同,并计入综合利率,综合利率也不得高于规定标准,严禁账外向客户收取任何形式的顾问咨询费。

  昨日,商报记者从市金融办了解到,全市小贷行业自2016年2月1日执行新的《借款合同》示范文本和《担保合同》参考文本,严禁小贷公司在账外或利用第三方向借款客户收取任何形式的顾问、咨询、评估、管理等费用。“我们最近两年到小贷公司办业务时就发现变化挺大的,墙上醒目位置张贴有小额贷款公司‘十不准’,收费也很透明。”在渝北空港工业园区经营汽摩配件生意的钟先生昨日告诉商报记者。如今不仅主动上门来营销的小贷公司变多了,而且运营也越来越规范。

  商报记者了解到,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涉企政策促进经济平稳发展的意见》规定,我市将进一步规范企业融资过程中担保、评估、登记、审计、保险等中介机构收费行为,清理不必要的资金“通道”和“过桥”环节收费,清理规范后的收费项目向社会公布。

  对此,重庆市金融办人士解读说,事实上,重庆在这方面已经有所行动。2014年,重庆市物价局与重庆市金融办联合出台《重庆市农村产权抵押价格评估暂行办法》(渝价﹝2014﹞385号),明确规范了农村产权抵押价格评估。2015年9月,《重庆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小额贷款公司服务实体经济防范风险工作的通知》(渝金发﹝2015﹞10号)规定:严格小贷公司贷款利率管理。小额贷款公司要使用统一的借款主合同和从合同范本,贷款利率和有关费用构成的综合有效利率不得违反法律有关规定,并在贷款合同中明示贷款种类、期限、利率水平、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计)息收费方式。严禁利用各种不合理的计息、收息方式变相提高贷款利率,严禁在借款合同外或利用第三方向借款客户收取任何形式的顾问、咨询、评估、管理等费用,严禁利用股东、员工、关联方代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并向借款客户收取高额利息和费用,严禁员工销售“飞单”向借款客户收取好处费。

  另据了解,目前,我市正在研究制定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为促进融资担保机构更好服务实体经济,拟规定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严格落实有关政策文件要求,将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费率保持在较低水平。

    记者 梁龄

重庆南川:小小蓝莓果 甜蜜大产业
  新华网重庆6月9日电 夏日时节,新华网
非遗药香为乡村振兴“开良方”
     新华网重庆6月16日电 一副药香要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