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平安机动车检测中心处罚决定书渝环监罚〔2016〕116号

13.04.2016  13:14

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渝环监罚〔2016〕116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黔江区平安机动车检测中心

法定代表人:陈勇

营业执照注册号:500900100001000

组织机构代码:70930284-X

地址:重庆市黔江区正阳街道桐坪居委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15年11月13日,重庆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对重庆市黔江区平安机动车检测中心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一)《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05)、《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简易工况法定期检测机动车排气的通告》(黔江府通〔2014〕1号)规定:“自2014年3月1日起,黔江区注册登记的压燃式发动机汽车,必须采用加载减速法进行测试”,“当环境温度超过35℃,应终止压燃式发动机汽车加载减速法测试,使用自由加速法测试”。2015年11月6日,重庆市黔江区平安机动车检测中心使用轻型柴油车检测线(3号线)对机动车(车牌号:渝H91378、渝H97199、渝H76929等)进行排气定期检测复检时,出具的检测报告中环境温度测量值超过35℃,与实际环境温度存在严重不符;且该单位以环境温度测量值超过35℃为由,擅自对上述车辆采用自由加速法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有下列证据为证:

重庆市黔江区平安机动车检测中心对机动车(车牌号:渝H91378、渝H97199、渝H76929等)的初复检排气定期检测报告。证明上述车辆在2015年11月6日检测报告中在环境温度超过35℃时改变复检检测方法进行排气定期检测,并出具了检测报告。

重庆市环保局执法人员根据该站有关检测线检测报告中的温度进行比较分析后编写的《关于<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监改〔2015〕235号)案件有关证据的情况说明》。证明2015年11月6日重庆市黔江区平安机动车检测中心轻型柴油车检测线(3号线)渝H91378等部分机动车结果温度测量结果异常,测量值超过35度,与实际环境温度不符。

证据1.2证明重庆市黔江区平安机动车检测中心对渝H91378等部分机动车进行复检时,检测报告中环境温度测量结果异常,测量值超过35℃,与实际环境温度不符,并以温度超过35℃为由,对测试车辆采用自由加速法测试,并出具了检测报告。

(二)《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8285-2005)规定:“废气分析仪应每24小时进行一次校准并用标准气体进行检查,检查不能通过应终止检测。”重庆市黔江区平安机动车检测中心于2015年11月12日使用轻汽检测线(2号线)对机动车(车牌号:渝H77350、渝H16808、渝H78096等)进行了排气污染检测,并出具了检测报告。但2015年11月13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经使用标准气对轻汽检测线(2号线)废气分析仪进行测试发现:NO指示值为零,与标准气成分不符,表明废气分析仪故障。因而该单位2015年11月12日在废气分析仪故障的情况下对上述机动车进行的检测不符合检测规范。

      有下列证据为证:

      3. 重庆市黔江区平安机动车检测中心对机动车(车牌号:渝H77350、渝H16808、渝H78096等)排气定期检测报告及稳态工况法明细表。

      4、2015年11月13日现场检查影视资料。

5.《关于<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监改〔2015〕236号)案件有关证据的情况说明》。证明使用标准气对2号线五气分析仪检查发现NO示值与标准气成份不符,废气分析仪无法正常工作。

证据3、4、5证明重庆市黔江区平安机动车检测中心在废气分析仪无法正常工作情况下,进行了排气定期检测,并出具了大量NO测量值异常的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报告。

      6.《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证明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为重庆市黔江区平安机动车检测中心。

重庆市黔江区平安机动车检测中心的上述行为均违反了《重庆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第二十条“实施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的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规定的排气污染检测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检测,并出具报告”的规定。

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于2015年11月13日向重庆市黔江区平安机动车检测中心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监告〔2015〕477号、渝环监告〔2015〕478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机监改〔2015〕235号、渝环机监改〔2015〕236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分别责令其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重庆市黔江区平安机动车检测中心在告知的期限内向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提交了1份《关于渝环监告〔2015〕477号、〔2015〕478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陈述申辩材料》,述称:1.由于使用的排气定期检测属于新方法,使用新设备、新系统,缺乏发现设备故障的经验,对于已出具的合格检测报告的车辆尽可能通知重新检测,尽最大能力纠正和弥补错误;2.由于单位地处渝东南地区,早晚温度差大,中午太阳照射的地方短时温度异常偏高,与天气预报温度有差别。

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认为:

1.重庆市黔江区平安机动车检测中心作为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的机构,应该加强管理,严格按照在用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规范进行相应的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作业。

2.重庆市黔江区平安机动车检测中心对机动车进行排气定期检测复检时,检测报告中环境温度测量结果异常,并以此为由擅自变更复检的检测方法;以及在废气分析仪无法正常工作的情况下进行排气定期检测,并出具了大量NO测量值异常的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报告,违反了《重庆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重庆市黔江区平安机动车检测中心陈述的缺乏设备故障经验不是法定免责理由,所述地方短时温度异常偏高的理由无相关依据,故不予采纳。

3.重庆市黔江区平安机动车检测中心应该引以为戒,严格按照《重庆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杜绝环境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

二、行政处罚决定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第三十二条“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环境保住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可以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撤销定期检测委托:(一)不按规定的检测方法、检测标准进行定期检测的”的规定,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决定对重庆市黔江区平安机动车检测中心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对上述两起环境违法行为分别处罚款壹万伍仟元,共计罚款叁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缴款时,请将《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一式三联一起交给银行工作人员做账。缴款完毕后请与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法规处联系(联系电话:89188806),罚款到账后将银行返还的第一联“回单”交回结案,同时换取“收据”联。

逾期如不缴纳,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

                                                                  2016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