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盛黔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书渝环监罚〔2016〕94号

07.03.2016  19:44

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渝环监罚〔2016〕94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黔江区盛黔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敖翔

营业执照注册号:500900000011303 3-1-1

组织机构代码:76265366-5

地址:重庆市黔江区城东街道办事处河滨南路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15年10月14日,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会同黔江区环保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重庆市黔江区盛黔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污水处理站沉砂池中浆板搅拌机和砂水分离器已损坏且不能正常使用。

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15年10月14日《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调查询问笔录》。

2、2015年10月14日现场检查《视频资料》。

证据1、2、证明了2015年10月14日,重庆市黔江区盛黔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污水处理站沉砂池中浆板搅拌机和砂水分离器已损坏且不能正常使用,构成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3、《环境影响报告表》。证明污水处理站沉砂池中浆板搅拌机和砂水分离器是污染防治设施,应当正常使用。

4、2015年11月16日《重庆市黔江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明黔江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复查时,重庆市黔江区盛黔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已改正行为。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市黔江区盛黔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重庆市黔江区盛黔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排污者必须保持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使用,如实记录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维修、更新和污染物排放等情况。拆除、闲置、停运污染防治设施,应当提前十五日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因故障等紧急情况停运污染防治设施,应当在停运后立即报告”的规定,已构成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查明的事实,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于2015年10月30日向重庆市黔江区盛黔污水处理有限公司邮寄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监告〔459〕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监改〔229〕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重庆市黔江区盛黔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未申请听证,于2015年11月2日向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提交了一份《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辩称:对发现的问题已安排专项资金,组织专门力量进行维修,已基本解决设备故障,实现正常运行。恳请不予处罚。

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经复核认为:

(一)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和发展经济协调并重,力求相互促进互惠共赢。因此,既是经济发展主体又是保护环境主体的企业,在努力创造社会财富、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关于污染防治设施使用的规定,切实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

(二)2015年10月14日,对重庆市黔江区盛黔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污水处理站沉砂池中浆板搅拌机和砂水分离器已损坏且不能正常使用,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已构成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重庆市黔江区盛黔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所述安排专项资金进行维修,已基本解决设备故障,实现正常运行,情况属实,对该陈述予以采纳,但并非法定免责事由。针对本次违法行为,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2015年以来,该公司第一次被发现不正常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的情节,处罚额度依照《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或不正常使用其他污染防治设施的,第一次处1万-5万元罚款”的规定予以裁量.鉴于2015年11月16日,执法人员复查时重庆市黔江区盛黔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已改正违法行为,故对本案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三)我市正在实施环保“五大行动”,努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本市一切排污单位都负有重大而不可推卸的责任。重庆市黔江区盛黔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在本次处罚后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强环保法律法规,加强企业自主环境管理,积极防治环境污染,落实环境管理措施制度,杜绝违法行为的发生,为我市生态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三条”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或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或不正常使用其他污染防治设施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重庆市黔江区盛黔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叁万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缴款时,请将《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一式三联一起交给银行工作人员做账。缴款完毕后请与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法规处联系(联系电话:89188806),罚款到账后将银行返还的第一联“回单”交回结案,同时换取“收据”联。

逾期如不缴纳,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

2016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