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平天五金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书渝环监罚〔2016〕105号

07.03.2016  19:44

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渝环监罚〔2016〕105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平天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游礼全

营业执照注册号:500381000025604

组织机构代码:69658530-9

地址:重庆市江津区李市镇大桥村七社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15年6月8日,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执法人员、重庆市公安环保总队和江津区环保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重庆平天五金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电镀生产,电镀生产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环境。经对该公司电镀车间外水沟和电镀车间外排水管(树林内排水管管口处)采样监测,外排废水总锌浓度为149mg/L和169mg/L,分别超过《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的98.3倍和111.7倍。

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排污者必须按规定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已构成无证排污的环境违法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15年7月1日对游礼全所做《调查询问笔录》。

2. 2015年7月2日对司国华所做《调查询问笔录》。

3. 2015年6月8日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证据1.2.3证明2015年6月8日,重庆平天五金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电镀生产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外环境。

4.重庆市环境监测中心渝环(监)字[2015]第SZD120号监测报告。证明重庆平天五金有限公司外排废水总锌浓度为149mg/L和169mg/L,分别超过《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的98.3倍和111.7倍。

5. 2015年8月14日《现场监察记录单》。证明江津区执法人员复查时,重庆平天五金有限公司生产车间已无电镀设施,改正了违法排污行为。

6.《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平天五金有限公司。

根据查明的事实,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于2015年9月20日向重庆平天五金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监改[2015]216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监改[2015]434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重庆平天五金有限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未向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进行陈述,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认为:

1.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和发展经济协调并重,力求相互促进互惠共赢。因此,既是经济发展主体又是保护环境主体的企业,在努力创造社会财富、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关于排污许可的规定,切实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

2. 重庆平天五金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电镀生产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环境,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针对本次违法行为,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外排废水总锌浓度分别超过《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的98.3倍和111.7倍的情节,处罚额度依照《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未取得排污许可(临时许可)证排污,超标1.5倍以上的处10万-20万”的规定予以从重裁量.鉴于执法人员复查时,公司生产车间已无电镀工艺设备,改正了违法行为,故对本案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3. 重庆平天五金有限公司应当引以为戒,加强对环保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为促进重庆市污染物削减和环境质量的改善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一条“未取得排污许可(临时许可)证排污的,责令停止排污,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重庆平天五金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拾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缴款时,请将《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一式三联一起交给银行工作人员做账。缴款完毕后请与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法规处联系(联系电话:89188806),罚款到账后将银行返还的第一联“回单”交回结案,同时换取“收据”联。

逾期如不缴纳,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

2016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