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拟出台国防动员条例完善动员保障机制 有啥建议提出来

11.06.2015  11:23
      华龙网6月10日18时30分讯(实习记者 荚天宇)国防是国家强盛、人民幸福的坚实保障,做好国防动员工作更是其必不可少的基石。今(10)日,记者从重庆市人大常委会获悉,《重庆市国防动员条例(草案)》主要制度规范及文本公布将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欢迎提出你的想法和建议。

        据市人大常委会介绍,此次《重庆市国防动员条例(草案)》制度规范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方面是建立健全并进一步明确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国防动员工作实行的是政府和军事机关共同领导的工作机制,为了确保国防动员工作顺利开展,首先必须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因此,二次审议稿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国防动员的组织机构及其职责作了进一步明确:一是明确了政府和军事机关在国防动员工作中各自的职责(第七条);二是对国防动员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的工作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第七条、第八条);三是为了确保国防动员工作得以贯彻落实,规定了工作报告制度和工作检查制度(第九条)。

        第二个方面是细化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相关规定规定。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是掌握我市国防动员能力、摸清底数的重要手段,对实现国防动员有重要的支撑作用。二次审议稿将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单列一章,分别对潜力统计调查的组织领导(第十四条)、统计调查方式(第十八条)、所涉及单位和个人的义务(第十九条)等作出了较为全面、细化的规定。

        第三个方面为明确国防动员机制和应急管理机制衔接相关规定,需体现重庆地方特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对于国防动员机制和应急管理机制衔接规定得比较原则,难以满足实际工作需要。近年来,我市以军地联考联评的方式,对国防动员和应急体系的各类队伍进行统筹建设,极大地提高了两类队伍的建设水平,得到了国家、总部和成都军区机关的一致肯定。因此,二次审议稿第十章对上述实践经验进行了固化和提升,从目标要求(第四十四条)、组织指挥(第四十五条)、力量整合(第四十六条)、信息共享(第四十七条)、物资保障(第四十八条)等方面进行了较为明确具体的规定,体现了重庆地方特色。

        第四个方面为明确预备役人员与国防勤务人员的保障机制。二次审议稿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以职工执行预备役或者国防勤务任务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第二十九条、第五十一条),并规定因执行国防勤务致残的国防勤务人员,回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第五十一条),以保障预备役人员和国防勤务人员履行相应的义务。

        市人大常委会表示,征求意见期间,市民如有想法建议,可书面寄至重庆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二处(联系地址:重庆市渝北区红锦大道60号;邮编:401147),或发送邮件至[email protected],提出你的好点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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