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排放定期检验不合格机动车不予通过年审

30.08.2017  11:32
    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及国家环保部、公安部、认监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6〕2号)要求,日前,市公安交管局车管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检验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公交管车﹝2017﹞120号),自2017年9月1日起,各检验机构要将排放检验合格报告拍照后上传机动车检验监管系统,各分所检验审核中心在进行机动车检验审核时,对无定期排放检验合格报告的机动车不予审核通过,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