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日报整版报道《从严执法护生态》

27.04.2016  12:56

  

  ●环保等执法部门要敢于担当,承担责任。对工作不到位、工作不力的也要问责,渎职失职的要依法追究,环保法的执行不是棉花棒,是杀手锏。

  ●自2015年1月1日新《环保法》实施以来,我市对128件污染环境刑事案件进行立案处理,采取强制措施131人;受理污染环境治安案件31起,行政拘留27人。

  ●全市1017个乡镇全部设立环保机构,在全国率先实现乡镇环保机构全覆盖,初步形成“市—区县—乡镇”三级环境监管网络

  今年初,在云阳县蔈草镇养殖场里,面对前来进行搬迁回访的盘龙街道环保科科长黎逸一行,养殖户沈云连声说着“谢谢”!

  2014年底,黎逸在检查中发现,盘龙街道下辖的永兴村畜禽禁养区内,有14家小型养殖场违法排污。随后,这14家养殖场被立案处理,相关部门要求养殖户在一个月内将猪全部卖掉,养殖场关停搬迁,并对每户做出了5000元的罚款。

  在黎逸及环保科其他工作人员的耐心劝说下,2015年3月,14家养殖户终于全部搬迁完毕。沈云就是在那时,将养殖场搬迁至蔈草镇饲养区。如今,沈云的养殖场发展到100多亩,还配套修建了沼气池、雨污分流等设施,养殖规模也从过去每年出栏200多头,发展到现在的500多头,去年仅这一项就给他带来了100多万元的收入。

  环保法的执行不是棉花棒,是“杀手锏”。实践证明,用好了这个“杀手锏”,将对长江库区生态环境形成有力的保护,有力助推生态环境恢复,也将为长江经济带生态文明建设筑起坚实的保障。

  司法联动

  在对环境违法行为的追责中,我市环境行政执法与环境司法实现了协调统一,构建了环境司法与行政执法的“哑铃型”结构工作机制

  今年3月底,渝北区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对重庆弘凯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李某亮、杨某峰、何某章污染环境一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

  2015年2月,为节省污水处理费用,重庆弘凯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亮同意了该公司职工杨某峰的建议,由司机何某章将部分含有苯、甲苯、三氯甲烷、氯苯等有机污染物的高浓废水运输至长寿区晏家街道倾倒入晏家河,造成晏家河水体污染,直接经济损失71.07万元,间接经济损失28.8万元。

  法庭审理认为,被告单位重庆弘凯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人李某亮、杨某峰、何某章的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重庆弘凯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罚金10万元;李某亮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杨某峰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15000元;何某章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2万元。

  在对环境违法行为的追责中,我市环境行政执法与环境司法实现了协调统一。环境资源案件仅靠某一个部门单打独斗,难以发挥生态保护的最大效应,往往会陷入环境司法受理难、举证难、鉴定难、审理难、执行难“五难”困境。为此,我市构建了环境司法与行政执法的“哑铃型”结构工作机制。环境司法通过强制执行非诉行政案件,给予环境行政执法强有力的支持;环境行政部门丰富的专业知识、先进的监测设备为环保案件的调查取证提供必要的协助,“哑铃”的两端通过环境保护联席会议来连接。

  据市环保局负责人介绍,目前市环保局、市高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建立健全了案件移送、联合处置、信息共享、紧急案件联合处置和重大案件会商督办等联动机制。

  2015年,市环境监察总队与市公安局环境安全保卫总队联合成立了重庆市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联合执法办公室,加大了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

  2015年10月,第五届泛西南林区警务合作联席会议在重庆举行。会议强化了各成员单位在治安防控、执法办案等方面的联系,有效开展跨区域巡防协作,联合建立全天候、全覆盖的林区巡逻防控网络和跨界应急响应机制,形成高效有序的合力效能。

  据统计,自2015年1月1日新《环保法》实施以来,我市共侦办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类刑事案件925起,破案816起,对549人采取强制措施;对128件污染环境刑事案件进行立案处理,对131人采取强制措施;受理污染环境治安案件31起,行政拘留27人。

  机制创新

  启动三峡库区环境公益诉讼专家咨询机制;试行环保禁止令和“生态环境修复令”等生态补偿机制,探索综合审判方式,全面、统一追究环境违法行为人的环境刑事、行政和民事法律责任

  今年1月14日,我市民间环保组织重庆绿色志愿者联合会状告湖北省恩施州建始县磺厂坪矿业公司违法排污一案,在万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判令被告进行生态修复并在国家级媒体公开道歉,承担鉴定费、律师费等共32万余元。

  该案是我市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也是三峡库区首例跨省级行政区域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新的问题,亟需新的方法来解决。

  2015年3月10日,万州区人民法院就该案涉及的环境和法律问题专门召开了专家咨询会。专家们为法院梳理案情、确定污染行为和因果关系提供了科学全面的意见,这也标志着三峡库区环境公益诉讼专家咨询机制正式启动。

  不仅如此,为了有效制止环境违法行为对环境造成进一步侵害,2014年10月,万州区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三峡库区试行环境保护禁止令的意见》,明确提出了环境保护禁止令概念,建立起及时阻却污染和侵害行为的机制。

  这一举措得到了多方面肯定。3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来渝调研,认为万州区人民法院近年来环境司法工作积累的经验对推进全国环境司法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借鉴意义。

  目前,我市已受理申请环境保护禁止令案13件,被申请人自动履行环境保护禁止令案7件,促使3家企业停止生产,及时制止环境违法行为,有效防止了对环境造成的损害进一步扩大。

  其实,环保禁止令只是我市环境司法中的创新举措之一,为了对投放危险物质、污染环境、非法处置固体废物、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猎捕等18种环境刑事案件进行严厉打击,我市还试行“生态环境修复令”等生态补偿机制。

  在具体案件审理中,我市探索综合审判方式,全面、统一追究环境违法行为人的环境刑事、行政和民事法律责任。针对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行为对环境经济价值、生态价值等多重价值的损害,建立“生态司法林”和“增殖放流”等异地修复、替代修复机制,责令生态环境犯罪人种树、恢复植被、向江河放养鱼苗,或指定专业机构、人员实施环境污染治理与修复,由环境违法行为人承担修复费用。

  强健基层

  我市在1017个乡镇设立环保机构,在全国率先实现乡镇环保机构全覆盖,初步形成“市—区县—乡镇”三级环境监管网络

  3月25日下午,趁着天晴日暖,长寿区江南街道天星村7组的村民陈家林准备将自家猪圈清扫一遍,“以前养殖场又脏又臭,确实污染环境。现在不仅养殖场和周围环境变干净了,猪儿生病也少了。”

  这样的变化,源于陈家林在江南街道环保所工作人员的指导下,将养殖场迁建到禁养区之外,并修建了标准化圈舍、雨污分流管道、沼气池、雨水收集池、干粪堆放区等。

  而在丰都县双路镇花园村,曾经肆意横流的生活污水,也让村里臭气熏天,引来成群蚊蝇。随着乡镇小型污水处理站的建成,如今村子里遍地污水的情况已消失,花园村也逐步建成真正的“花园村”。

  基层环保机构在我市生态文明建设,特别是在保护三峡库区一江碧水、两岸青山中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目前,我市1017个乡镇全部设立环保机构,专兼职人员从2012年的169人增加到3988人,在全国率先实现乡镇环保机构全覆盖,初步形成“市—区县—乡镇”三级环境监管网络。丰都等部分区县在村(社区)还建立了环保监管员、协管员制度。为了保证基层环保机构的顺利运作,全市已投入3亿多元,为每个乡镇配备车辆等执法设备,解决办公经费,完成全员培训。

  环境资源审判庭执法人员的一天

  3月15日一大早,王翔就出门了。

  王翔是万州区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这一天他和同事要到忠县去,主持一场庭外调解。

  11:00 递交逮捕决定书

  带着一份逮捕决定书,王翔走进了忠县公安局。去年7月,忠县三汇镇居民谢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砍伐林木20.6立方米。

  万州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介入后,与当事人进行了多次沟通,由于当事人认罪态度较差,拒绝进行生态补偿,法院做出了逮捕决定。

  15:00 查看现场

  从县城出发,王翔一行到达忠县拔山镇,他将在这里主持另外一个案件的庭外调解。

  养鱼专业户张某去年在凤凰湖里养殖的几万斤鱼突然死亡,他向万州环境资源审判庭提起了诉讼。

  拔山镇正在兴建一处污水处理厂,弄清施工废水的排放是否与鱼类死亡有关,也是王翔此行目的之一。一行人从湖边开始,对多处污水排放点挨个追本溯源,暂时没发现其他造成鱼类死亡的原因。

  17:00 庭外调解

  庭外调解在镇政府会议室举行。

  原告认为,被告作为场镇污水处理厂的业主方和施工方,没有尽到对场镇生活污水进行统一收纳处理的责任,任由污水流入凤凰湖,导致了鱼的大面积死亡。

  被告同意自己负有主要责任,愿意对原告作出赔偿,但张某认为赔偿金额达不到自己的要求。这一次调解没有成功。

  (画外音)

  2011年,万州人民法院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集中审理三峡库区万州区、云阳县、开县、奉节县、城口县、忠县、巫山县、巫溪县“一区八县”涉环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

  专家访谈

  长江经济带生态文明建设 需法治先行

  ——访西南政法大学应用法学院副教授铁燕

  “推进长江经济带生态文明建设,加强环境监管执法是重要保障。”近日,西南政法大学应用法学院副教授铁燕在接受记者专访时表示,监管执法能力的提升需要法治先行,从法律保障、顶层规划、联动执法等方面,充分满足长江经济带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需求。

  铁燕认为,推进长江经济带生态文明建设,需要在夯实环境监管执法法律基础的前提下,从整体规划出发,进一步提升跨部门、跨流域、跨区域环境监管执法的联动协调能力。

  “尽管新环保法在生态环境统一监管执法上已经取得突破,但在基层环境监管执法的过程中,还迫切需要更加明确细化的法律保障和政策先导。”铁燕表示,长江经济带横贯我国东中西三大区域,覆盖11个省市,因此,需要进一步提高环境监管执法效率,优化联动协调工作平台,在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上建立统筹管理机制,并为跨部门、跨流域、跨区域环境监管执法的联动协调机制提供更加明确的法律保障。

  在环境监管执法能力方面,铁燕认为,我市目前已经构建的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解决了单靠环保部门“包打天下”的难题。但跨流域、跨区域的环境监管执法联动能力还较弱,因此,要打破行政区划下各自为政的局面,须建立长江沿线各地环境执法主体之间全面、集中、统一的联合长效机制,协作配合、共同执法,联合查处跨行政区域的污染纠纷和环境违法行为。

  (本版稿件均由首席记者陈维灯、记者申晓佳、卢波采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