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更新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书

03.07.2015  17:49

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渝环监罚〔2015〕238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更新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启兰

营业执照注册号:500224002321006  1-1-1

组织机构代码:30509187-1

地址:重庆市铜梁区工业园区铜合大道252号3号楼4单元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15年3月3日,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现场检查发现, 重庆更新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电镀生产线未取得环评审批文件且环境保护设施未通过验收,主体工程擅自建成并投入生产。

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新建、扩建、改建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的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按以下规定申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准书”、第二十条“未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准书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执行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并纳入工程建设监理范围。其中有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填报建设项目试生产申报表,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和落实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与辐射安全防护措施的证明材料,报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试生产期满前三十日(不需进行试生产的在竣工后十五日内),按照以下规定申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的规定,已构成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

有下列证据为证:

1. 2015年3月3日《环境执法调查笔录》;

2. 2015年3月3日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证据1.2.证明2015年3月3日,重庆更新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在未取得环评审批文件且环境保护设施未通过验收的情况下,主体工程擅自建成并投入生产。

3.重庆市铜梁区环境保护局《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整改通知书》(铜环限改字[2014]369号)。证明铜梁区环境保护局曾要求重庆更新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停止违法建设,办理相关环保手续。

4.《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环境违法行为主体为重庆更新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

根据查明的事实,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于2015年3月5日向重庆更新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监告[2015]78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监改[2015]34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重庆更新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在告知期限内没有申请听证,于2015年3月9日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提交《关于提请减轻处罚的申请书》,辩称:一是公司入驻铜梁电镀园区时,园区已经办理了环评手续,由于公司缺乏对相关的环保要求不了解,认为有此批复就能开工建设;二是公司自觉进入园区,表明我公司环保意识逐步提高,逐步承担社会责任,尽管公司在搬迁过程中由于没有生产而蒙受巨大经济损失,也义无反顾入驻;三是公司目前经营状况出现严重问题,由于搬迁和处于园区的建设时期,无产品生产和销售,故无收入,后期建设都难以维持。恳请考虑实际情况减轻处罚。

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认为:

1.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应当协调并重,相互促进,互惠共赢。因此,既是发展经济主体又是保护环境主体的企业,在努力创造社会财富、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切实履行保护环境的法定义务。

2.重庆更新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电镀生产线未取得环评审批文件且环境保护设施未通过验收,主体工程擅自建成并投入生产,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已构成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为此承担法律责任。重庆更新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所述铜梁电镀园已办理环评,该公司搬迁进电镀园情况属实,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对该陈述予以采纳;所述经营困难无收入并非法定免责事由,对该陈述不予采纳。针对本次违法行为,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该项目属于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处罚额度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九条予以裁量。

3.重庆更新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应当引以为戒,加强环保法规的学习,增强环保法规意识。新建项目必须按照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申领环境影响评价批准书,严格按照批准书的要求进行建设,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执行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为我市生态文明建设做出贡献。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九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使用的,由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对属于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重庆更新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予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伍万元罚款。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缴款时,请将《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一式三联一起交给银行工作人员做账。缴款完毕后请与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法规处联系(联系电话:89188806),罚款到账后将银行返还的第一联“回单”交回结案,同时换取“收据”联。

逾期如不缴纳,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

201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