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永荣矿业有限公司发电厂处罚决定书

11.11.2015  11:24

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渝环监罚〔2015〕420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永荣矿业有限公司发电厂

法定代表人:石乐川

营业执照注册号:500226300006125

组织机构代码:73397727-3

地址:重庆市荣昌县广顺街道荣电路216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据渝环(监)字[2015]第WZD153号《重庆市环境监测中心自动监测报告》显示,重庆永荣矿业有限公司发电厂18号锅炉废气排口在2015年5月22日0:00-16:00、17:00-23:00,23日0:00-16:00、19:00-23:00等时段,排放氮氧化物浓度连续超过其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上述时段当日最高排放浓度分别为362.92毫克每立方米、300.73毫克每立方米,分别超过许可证规定限值的0.81倍、0.50倍。

有下列证据为证:

1.荣环(监)字【2015】第B8号《荣昌县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证明重庆永荣矿业有限公司发电厂18号锅炉废气自动监测系统2015年二季度比对监测合格,自动监测设施运行正常。

2.渝环(监)字[2015]第WZD153号《重庆市环境监测中心自动监测报告》。

3.渝(荣)环排证(气)[2014]0146号《重庆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附页》。

证据2.3.证明重庆永荣矿业有限公司发电厂18号锅炉废气排口在2015年5月22日、23日排放氮氧化物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限值。

4.《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永荣矿业有限公司发电厂。

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关于排污者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污染物种类、因子、数量、浓度及最高限值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于2015年7月27日以国内标准快递(1095734567013)向重庆永荣矿业有限公司发电厂邮寄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监告〔2015〕394号),告知重庆永荣矿业有限公司发电厂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重庆永荣矿业有限公司发电厂向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提出听证申请。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于2015年8月19日举行了听证会。该公司述称:1、超证排污不是主观故意,是因停用的两台35吨锅炉未拆除,烟气系统漏风较大,导致氧含量增高,折算浓度超证;2、我公司积极整改,采取变更采样点位解决氧含量高的问题,经同意迁移了采样点位,改正了超证排污;3、迁移采样点位,设备运行调试,监测数据不准,望免予处罚。

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认为:

1.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应当协调并重,相互促进,互惠共赢。因此,既是发展经济主体又是保护环境主体的企业,在努力创造社会财富、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关于治理污染按证排放的规定,切实履行保护环境的法定义务。

2.重庆永荣矿业有限公司发电厂18号锅炉废气排口在2015年5月22日、23日排放氮氧化物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限值,已构成未按排污许可证排污物,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该公司述称烟气系统漏风问题非法定免责理由,而采样点位的迁移发生在超标时间之后,故对上述理由不予采纳。对该环境违法行为,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依照《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处罚额度视其超证情节,依照《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②超证0.5倍(含本数)-1.5倍(不含本数)(其中噪声超1分贝(含本数)-5分贝(不含本数)以下,pH值在4.5-5.5或9.5-10.5的,第一类污染物超0.2-0.5倍)的,处3万-7万”的规定予以裁量。

3.污染减排是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改善民生的重大举措。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等污染因子是国家列为污染减排必须完成的约束性指标,具有强制性,政府和社会均高度关注。重庆永荣矿业有限公司发电厂应当引以为戒,强化环保法制观念,加大对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力度,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及相关制度,完善污染物处理设施,使其达到污染的处理要求,同时加强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日常监管和维护,确保所排的污染物达到我市排污许可证规定限值,以节约资源、环境友好、构建和谐、持续发展为目标,不断创新发展理念,转变发展方式,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使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一条“未按排污许可(临时许可)证规定排污的,责令停止排放污染物,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决定对重庆永荣矿业有限公司发电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2015年5月22日、23日排放氮氧化物分别超证0.81倍、0.50倍的行为各处伍万元罚款,合计罚款壹拾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缴款时,请将《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一式三联一起交给银行工作人员做账。缴款完毕后请与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法规处联系(联系电话:89188806),罚款到账后将银行返还的第一联“回单”交回结案,同时换取“收据”联。

逾期如不缴纳,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

2015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