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环境保护税怎样收?

29.12.2017  12:59
      12月28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重庆市大气污染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决定,该方案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环保费改税正式完成。
      方案规定,在征收标准上,重庆将“分两步走”的方式: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重庆大气污染物税额标准为每污染当量2.4元,水污染物税额标准为每污染当量3元;自2021年1月1日起,重庆大气污染物税额标准为每污染当量3.5元,水污染物税额标准为每污染当量3元。
      市环保局副局长余国东介绍,污染当量,是指根据污染物或者污染排放活动对环境的有害程度以及处理的技术经济性,衡量不同污染物对环境污染的综合性指标或者计量单位。
      197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确立了排污费制度,现行环境保护法延续了这一制度。2003年国务院公布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对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作了规定。针对影响环境的重点污染源,我国选择对大气污染、水污染、固体废物、噪声四类污染情况开征排污费。
      通过收费这一经济手段促使企业加强环境治理、减少污染物排放,对我国防治环境污染、保护环境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收取排污费在实际执行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执法刚性不足、地方保护等,影响了该制度功能的正常发挥。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6年12月25日表决通过了《环境保护税法》,这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修改后的《立法法》对税收法定有明确要求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第一部单行税法。《环境保护税法》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税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和调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在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根据《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2元至12元,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4元至14元。
      《重庆市大气污染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方案》如何发挥“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作用?
      市地税局副局长罗安梅举例说,现行排污费制度,只规定了一档减征政策,即对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50%以上的,减半征收排污费。但将排放浓度值降到规定标准的50%以上技术要求较高,一些企业可能享受不到优惠政策。《环境保护税法》设置了两档减税优惠,即纳税人排污浓度值低于规定标准30%的,减按75%征税;纳税人排污浓度值低于规定排放标准50%的,减按50%征税,从而进一步调动企业改进技术工艺、减少污染物排放的积极性。
      据了解,2014至2016年,重庆排污费收入分别为3.8亿元、4.2亿元、4.3亿元,若剔除环境保护税法将取消的建筑噪音排污费收入后,重庆排污费收入分别为2.2亿元,2.2亿元,2.1亿元,缴费户数约7000户。从静态测算,按照“费改税”的平移原则,重庆环境保护税收入规模预计并不大,考虑税额标准上调等因素,预计环境保护税收入约4亿元。
      罗安梅介绍,“费改税”的主要目的不在于筹集财政收入,而在于通过税收杠杆,引导排污单位减少污染物排放,为人民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环境保护税的开征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绿色税收”体系,其环保意义远远大于财政收入意义。
      在征收标准上,重庆将“分两步走”的方式: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重庆大气污染物税额标准为每污染当量2.4元,水污染物税额标准为每污染当量3元;自2021年1月1日起,重庆大气污染物税额标准为每污染当量3.5元,水污染物税额标准为每污染当量3元。那么,重庆应税大气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和应税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是如何拟定的呢?
      市财政局相关人士介绍,《环境保护税法》的立法目的在于“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为了有效约束企业直接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应当使企业直接排放污染物的纳税成本高于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治理成本,即环境保护税税额应高于企业的治污成本,从而激励排污者治理污染。在此基础上,还需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综合平衡生态环境保护与产业经济发展的关系,充分考虑人民群众对环境改善的期待和排污企业的税负承受能力。
      按照上述原则,税额测算采用“平均治理成本+系数调整”的方法。即在大气、水污染物平均治理成本的基础上,根据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进行系数调整,拟定应税大气、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
      经委托重庆市环境科学研究院测算,目前我市企业的平均治污成本分别为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2.9元、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2.4元。以“十三五”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为基础,采用熵权法对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进行定量分析,加权测算出我市大气、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调整系数分别为1.1877、1.2013,调整后的适用税额分别为大气污染物3.5元(2.94×1.1877)、水污染物2.8元(2.36×1.2013)。
      同时,重庆作为直辖市,在设立之初,中央就赋予了我市保护三峡库区的历史使命。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重庆时再次强调,保护好三峡库区和长江母亲河,事关重庆长远发展,事关国家发展全局。当前我市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仍然存在一些人民群众较为关心的突出问题。为了呼应人民群众对于“蓝天碧水”的美好向往、更加鲜明地体现我市在水污染防治方面的政治决心、形成鼓励企业治污减排的政策导向,考虑将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上调0.2元,拟定为每污染当量3元。最终得到我市大气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3.5元、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3元。
      此外,考虑到重庆当前火电、水泥等行业(主要缴纳大气污染物环境保护税)经营的实际困难,在政策调控的步骤上也作出了适当放缓的决定,设置了3年过渡期,采取分两步走的方式逐步到位。
      第一步:2018—2020年暂按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2.4元,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3元征收;第二步:2021年起按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3.5元、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3元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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