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环境违法行政拘留“第一案”执法纪实

23.04.2015  08:44

网友发帖称鹅公岩桥下化粪池污水直排长江。 (九龙坡区环保局供图)

  “罚20万,拘留10天,我这是何苦?”4月22日,尽管已经时隔3个多月,但说起自己当初图省事、贪小便宜的做法,重庆旭强环境卫生服务有限公司责任人姜某依然懊悔不已。

  是什么事情让姜某被罚20万元,还被拘留了10天呢?事情要从今年1月3日说起。

   凭肉眼就能判定,这些东西肯定来自化粪池

  1月3日15时36分,天涯论坛有网友发帖反映,鹅公岩大桥九龙坡一侧桥下,有排污口排出大量化粪池污水,且排污口位于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范围内,并配发了几张照片。照片中,大量黄色污水排入长江,触目惊心。

  接到市民投诉的九龙区环保局立即成立调查组,于当日19时57分赶赴现场调查。

  “我们赶到时,发现网友所说的排污口,其实是市政泄洪排水口,位于长江黄沙溪饮用水源地下游二级保护区外约10米,并没有在保护区范围内。”九龙坡区环保局污防科科长刘斌介绍,尽管当时排水口已经没有污水排出,但通过调取监测数据发现,在1月2日12时至14时期间,该排水口排出的水有异常,有化粪池污水排出,到1月2日晚间排水才逐渐恢复正常。

  “我们到的时候,附近江面虽然看不到污水,从水面上来看,水质并无异常,但在排水口附近,依然能看到黄色的残留物。”当时天已黑,但在手电光线的照射下,排水口附近的残留物依然明显,并且带有浓烈的臭味。刘斌介绍:“凭肉眼就能判定,这些东西肯定来自化粪池。

  随后,九龙坡区环保局立即对排水口及附近水源及长江水质进行采样检测,检测结果显示:市政泄洪排水口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含量分别为46.2mg/L、1.40mg/L,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排水口所在长江段上游100米和下游100米的水质,也分别达到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III类水体要求,没有对长江水体和饮用水源造成影响。

   就是翻窨井盖,一个一个翻开,翻开了人就下去查看

  然而,这些污水究竟来自何处?是有人故意为之,还是某处化粪池未及时清掏污水溢出?

  “要查处污水来自何处,只有顺着排水口往上查。”当天夜里21时,刘斌和同事们打着手电筒,开始筛查,但连接此处排水口的雨水管网纵横交错,要查出污水来源又谈何容易。

  于是,九龙坡区环保局联系了九龙坡区市政园林局会同市排水公司组成了联合执法队,对连接此排水口的管网进行密切排查。

  “就是翻窨井盖,一个一个翻开,翻开了人就下去查看。”九龙坡区市政园林局工作人员介绍,污水在流经管网后,发现了一些残留物,以此能初步判断污水的大致走向,从而找到源头。

  然而,此时已是深夜,窨井盖下又污浊不堪,臭气熏天,尽管是1月份,但每名工作人员爬了不到两个窨井就已经大汗淋漓,脸胀得通红。“从21时到凌晨3时,我们翻了30多个窨井盖。”该工作人员说。

  通过对30多个窨井所在管网的走向进行梳理判断,并结合井下的查看结果后,联合执法队发现污水极有可能来自大鼎世纪滨江小区,“从该小区污水管道下游第一个窨井开始,我们发现了化粪池污水的残留物,而在其管道上游,均没有发现残留物。

   为贪这点便宜而受罚,我这是何苦

  1月4日一早,联合执法队就赶到大鼎世纪滨江小区。通过走访了解到,在1月2日中午,大鼎世纪滨江物管公司委托重庆旭强环境卫生服务有限公司清掏化粪池,却未曾见清掏出的污水运出小区外。

  随即,联合执法队调取了小区的监控录像,发现重庆旭强环境卫生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在清掏化粪池时,并没有配备吸粪车进行清运。

  在随后对公司责任人姜某的询问中,姜某承认将清掏出的污水直接排入了化粪池旁的雨水箱涵,“我以为那就是污水管,倒进去就直接连到污水处理厂了,我们还能省点运输费。

  只是,姜某的如意算盘打错了。他的行为,不仅造成近3吨的化粪池污水直排长江,还给自己招致了数额巨大的罚款,更让姜某想不到的是,他还成了我市第一个因环境违法而被行政拘留的人。

  在查明真相后,九龙坡区环保局及九龙坡区市政园林局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第641号令)第四十九条规定,在完善相关处罚程序后,给予实施化粪池清掏作业违法排污的重庆旭强环境卫生服务有限公司20万元的处罚。

  不仅如此,市环保局还依据新《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和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市公安局依法予以立案,并于1月13日对姜某处以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这也是自今年1月1日新《环境保护法》实施后,我市首次有人因环境违法而被行政拘留。

  “姜某因环境违法被行政拘留,是我市首例。这一案件对于我市贯彻落实新《环境保护法》具有重要意义。”市环保局负责人介绍,这一案例可以作为一面镜子,来为环保治理提供价值参考。一方面,类似于姜某这种乱排乱放、偷排偷放现象,在其他一些地区并未绝迹,有些地方的情况很可能更为严重;另一方面,在环保执法层面,这一案例也为各区县环保局积极联合法院、环保、公安等部门的力量,来对违法排污、破坏环境现象重拳出击树立了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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