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疫情期间交通违法车辆暂停收取滞纳金

14.02.2020  14:12

2月14日,上游新闻·重庆晨报从重庆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获悉,交通执法部门结合当前管控实际,采取人性化执法措施。

这些具体的措施包括:全力保障通行,等级评定、年审超期不处罚,暂停计算加处罚款等。

年审超期不处罚

为加强高速公路路网通行保障工作,落实好防控物资“三不一优先”,而且要做到“一断三不断”。

具体而言,“三不一优先”是指不检查、不停车、不收费,保障防控物资优先通行;“一断三不断”则是阻断病毒传播途径,公路交通不中断、应急运输绿色通道不中断、群众生产生活物资不中断。

疫情期间,总队不对未开展技术等级评定、车辆年审逾期或到期未审验的道路运输车辆进行处罚。疫情结束后,客货运输经营者及车辆应当及时延续办理车辆年审手续,道路运输车辆年审制度恢复到原政策制度执行。对道路运输车辆年审时间到期因疫情原因暂时无法进行车辆审验或不具备相关审验条件的,允许其年审周期自动向后延续至疫情结束之后45天。

暂停计算加处罚款

值得一提的事,对于需要到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进行处理的交通违法,疫情期间当事人不能及时前往处理的,允许延期处理, 暂停对当事人逾期未缴纳罚款每日百分之三的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 款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暂停“加处罚款”:即从2020年1月20日起,到疫情结束,暂停计算“加处罚款”。

总队有关负责人介绍,执法部门将积极引导当事人网上自助处理,通过登陆“重庆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微信公众号,可处理在我市高速公路上罚款金额在200元及以内的交通违法案件,还可缴纳其他已送达处罚决定书的交通违法案件。尽量减少市民外出机会,最大限度地让市民在疫情期间足不出户就能办成事。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 张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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